一个动作,让他的罪名从盗窃变抢劫获刑十余年

因一个动作,一男子入户盗窃变入户抢劫,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近日,平远法院对一起抢劫罪案件作出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据了解,2021年8月8日上午8点多,被告人张某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平远县大柘镇平兴路路段时,发现XX号楼房一楼大门没有关闭,遂将摩托车停放在门坪侧后进入三楼。张某见三楼的套房大门未上锁,便溜进套房内进入被害人凌某卧室,在卧室的衣柜、书桌内翻找财物。因书桌下方的柜子上锁,张某便在厨房内拿出一把菜刀返回卧室,并将房门反锁,接着使用菜刀撬开书桌下方柜子门锁,盗得现金1000元。

这时恰逢被害人凌某返回家中,张某发觉卧室外有人,探出头查看后便再次把门关上,之后拿起桌上的菜刀打开房门走出卧室,凌某试图阻拦时见张某手握菜刀不敢上前阻拦,张某乘机逃走,后于2021年9月26日在平远县仁居镇上远村被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张某所提其没有拿刀对着被害人比划,认为自己的行为性质不构成抢劫,仅仅是盗窃的辩解意见。经查相关证据,可证实被告人张某入户盗窃后发觉被人发现,为抗拒抓捕,遂拿起菜刀冲出卧室逃走,虽无证据证实其有持刀比划的动作,但其持刀行为足以对被害人构成威胁,不敢上前阻止正在发生的犯罪行为,其行为符合盗窃罪转化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依法惩处。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普法课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入户盗窃被发现后手持菜刀足以起到威胁被害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作用,使得被害人产生畏惧感和惊恐心理从而不敢抓捕被告人,手持菜刀的行为已经具备了与使用暴力相当的威胁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入户抢劫为抢劫罪的法定加重情节,量刑幅度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全媒体记者】梁时禹

【通讯员】曾冬梅

【作者】 梁时禹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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