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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全文公布,首次披露2021年行贿人相关数据——
留置行贿人员5006人、处分4806人、移送检察机关2822人。
比起以“万”为单位的受贿人员,披露的行贿人员从数量上不算多,但报告中首次写进行贿人员,本身就是一种信号。
对行贿人员的查处,是反腐败的重要内容之一。目前,我国对行贿者的处理机制日趋完善。
行贿者都有哪些下场?报告中提及的“处分”和“移送检察机关”,又分别适用于哪些情况?
01
“移送检察机关”有条件
行贿行为不一定都涉嫌行贿犯罪。移送检察机关有一定条件,其中包括行贿数额。
以行贿罪为例。行贿罪至少包括两个条件:(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2)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七条规定: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并符合特定情形的,也可以按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审判一个案例。
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云南分院院长蔡锡泽为获得丽江古宁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等工程项目,先后七次向时任丽江市交通局副局长、华坪县人民政府县长的庞新秀行贿现金及奇瑞路虎越野车一辆,总计约110万元,构成行贿罪。二审蔡锡泽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02
“处分”的多重含义
对于依法可以不移送司法机关的行贿者,会采取何种惩戒手段?
此时,纪检监察机关可以综合运用党纪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批评教育、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移交给相关单位由其作出行政处罚等方式进行处理。
党纪处分适用于党员,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比如,乐清市某公司负责人金某野因向该市旅游和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原党组成员金某安行贿2万元,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政务处分则针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由监察机关实施。
比如,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工作人员郭某,为使案件尽快办理,优先全额得到案件执行款,向执行该案件的法院承办人送10万现金,被拒,因此受到政务撤职处分。
行政处罚由具体行政机关决定,种类也更加繁多。
比如,四川德维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因商业贿赂,被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共计约200万元。
再如,武汉市律师协会通报“刘平律师妨碍司法公正案”。涉案律师向时任武汉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周某行贿,折合人民币共计约18万元,被武汉市司法局给予停止执业12个月的行政处罚。
03
联合惩戒
前不久,海南省司法厅对海南高院原副院长张家慧一案牵出的38名违法违规律师进行了查处通报。
其中,4名律师和1名隐名合伙人被移送司法机关;1家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证书;9名律师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取消会员资格(终身禁业);21名律师被停止执业、中止会员权利;1名律师被罚款;3名律师受到行业警告处分。
这不仅反映了我国正在加大打击行贿力度,也从侧面反映了对行贿者惩戒方式的多样化。
除上述举措,行贿人“黑名单”制度让对行贿人的惩戒更进一步。
云南西双版纳共语咖啡发展有限公司实控人冯某向国企监管人员行贿240万元,不仅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追缴全部违法所得,还被列入重庆市九龙坡区行贿人“黑名单”。惩戒期内,
冯某及其关联企业被限制参与区各类政府招投标活动;
冯某实际控制的市场主体被限制享受各类区级优惠政策,同时被纳入区A类(最高)风险等级管理;
冯某违法行为向其所在的行业协会、商会进行点名通报。
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所说,“黑名单”直击行贿人的利益“命门”。对行贿者来说,相比行政罚款,被取消市场参与、吊销资质、下降评级、关闭融资通道等行贿后果更是“难以承受之重”。
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指出,
行贿者,难再被“网开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