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不可轻言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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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将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再一次提交“建议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议案。这已是他连续两年为“取消醉驾入刑”奔走。

有数据显示,近三年来,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案件有71万余件,其中适用缓刑的有30余万件。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就不再属于行政违法的“酒后驾驶”,直接被纳入了“醉酒后驾驶”的范畴,即可能违反了“危险驾驶罪”。

法学理论中,对于此类虽然没有造成现实、直接的危险,但存在危险发生可能性的犯罪,称之为“抽象危险犯”“行为犯”,当事人一旦有《刑法》确定的行为即构成犯罪。

朱列玉接连两次建议取消“醉驾入刑”,其理由从法学观点来说有一定的讨论价值:血液酒精含量低于20mg/100ml的酒驾社会危害性不够大、超过了这一标准可以动用量刑更重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醉驾行为的实害结果没有足够的社会危害性等。

值得注意的是,朱列玉代表的提案一经公布,遭到舆论“群起而攻之”,这充分说明了当前社会环境中,对于“醉驾驾驶”行为是深恶痛绝,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进行刑事处罚有着深厚的社会认同基础。朱列玉代表的建议从法律专业体系中可能存在讨论价值,但这种讨论缺乏广泛的民意基础,和公众的朴素正义观有着较大差距。可以预言,取消“醉驾入刑”的呼吁不会得到公众的普遍认同。

2011年醉驾首次写入《刑法》后,截至2020年,全国法院审结“醉驾”等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总数升至28.9万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25.9%,危险驾驶罪已高居刑事案件数量首位。朱列玉也提到,各级基层法院审理醉驾案件占用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司法实践中往往对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醉驾案件进行了缓刑处理,对于法院的日常审判工作造成了较大的负担,如何给法院减负这一问题变得突出。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认罪认罚”和“速裁程序”这两种刑事诉讼程序,这两种程序的本意就是为了简化司法流程,迅速完成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刑事案件。在当前的民意基础环境下,与其讨论是否取消“醉驾入刑”这一争议较大的话题,不如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和“速裁程序”,在确保公平正义的前提下,简化审判程序、加快审判流程,对于符合“醉驾”标准的案件快审快判,减轻基层法院的工作压力。

“醉驾”案件往往事实简单、证据确凿,当事人大都选择认罪认罚,法院也多采用速裁程序,迅速完成审判,但整个公诉流程走下来,往往也是费时费力。对于这种情况,应该充分重视基层法院案件积压的现实,加速推动刑事审判领域“繁简分流”工作,进一步简化刑事案件审判流程,确保公平正义的情况下,明确裁量标准,加速案件审理,让全社会深恶痛绝的“醉驾”行为依法得到惩罚。

全国法院每年审理近30万起“醉驾”等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无论从哪方面来说都是一笔不小的司法成本,但这个成本是符合公众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为实现“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有着积极作用。法律条文应该与时俱进,但坚持正义是不变的底线。因此,公众普遍认可并赞同的法律,怎么可能轻言取消呢?

上游新闻  胡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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