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监局:明星拍摄商业植入广告属广告代言人

明星在网络直播或综艺中植入商业广告,应履行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商业广告代言活动合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其中表示,广告代言人在推荐、证明之前,需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指引》首先明确了广告代言人的定义,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代言活动是广告代言人受广告主(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委托,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广告主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推荐、证明的一种商业广告活动。

如网络直播活动中,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参与网络直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履行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又如含有商业植入广告的综艺节目中,参与的明星艺人、社会名人等,以自己的名义为植入的商品、服务进行了推荐、证明(如通过创意中插、情节设计等广告形式),符合广告代言人的定义,应当履行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另外,对于一些知名度较高的主体,因其具有高度身份可识别性,虽然广告中未标明身份,但公众通过其形象即可辨明其身份的,属于以自己的形象,利用了自己的独立人格进行广告代言,即使是以不为公众所熟知的其他身份,如“××体验官”等进行推荐证明,也不能改变广告代言人的身份特征。

与此同时,《指引》列举了21项商业广告代言人资格及相关广告代言活动的负面清单。《指引》将“利用发生违法犯罪、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的明星艺人进行广告代言”“以扮演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烈士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形象进行代言”“借严肃政治议题开展商业宣传,恶搞经典、歪曲历史等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宣扬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铺张浪费、‘娘炮’‘耽美’等不良文化”“炒作个人隐私、软色情等低俗庸俗媚俗现象”等明确列入广告代言活动负面清单。

《指引》对商业广告代言活动相关主体提出了合规经营建议,倡导广告代言人及其经纪公司在开展广告代言活动前,对代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类和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在推荐、证明之前,需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注重评估广告主信用和广告代言风险,谨慎代言等。

《指引》倡导广告主对广告代言人进行背景内容审查和日常品行调查,慎重选择代言人,如实向广告代言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全面的信息,一旦发现广告代言人发生违法犯罪、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代言的情形,及时采取停播、撤回等方式停止发布代言广告,以减少对品牌产生的负面影响等。另外,《指引》还倡导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代言人台账档案、查验广告代言证明、及时处置违法违规代言广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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