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回应为何建议取消醉驾罪

人大代表朱列玉连续第二年在全国两会上建议修改、取消刑法中的醉驾罪。代表回应为何建议取消醉驾罪,他的议案实质上是建议分情况、用不同法律手段治理醉驾罪。这被部分公众理解为醉驾不是犯罪,将成为合法的行为,这无疑是一种误读。

有数据显示,每年因醉驾有高达30余万人被判刑。对于社会治理现代化,朱列玉认为应该要求犯罪越少越好,如果犯罪率居高不下,就要考虑从其他方面入手实际解决问题。治理醉驾和其他社会顽疾,都不能过度依赖严厉刑罚打击。

为何建议修改、取消醉驾罪?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醉驾入刑的立法原意是将醉驾行为列入犯罪进行打击,以保护醉驾者自己的生命和无辜路人的生命。但从醉驾入刑以来,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在不断攀升,目前已高居刑事案件数量首位。

“从近十年的数据可以清晰的看到,将醉酒驾驶行为纳入犯罪范围并没有起到有效遏制此类行为的效果。”朱列玉强调,首先他要明确表示,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并不意味着对酒后驾驶的不法行为不予追究。恰恰相反,他的议案建议是要限制醉驾罪在刑法中的适用范围,并建议加大对酒驾型醉驾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和范围。

根据最高法公布的有关数据,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全国法院审结的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已经由2013年的9万多件,发展为2015年的近14万件,进而到2019年的31.9万件。到2020年,全国法院审结“醉驾”等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总数为28.9万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比例高达25.9%,成为名副其实的“第一大罪”。

另一方面,自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刑事案件数量总体上不断上升并高居刑事案件数量首位。

由此,朱列玉认为,这表明醉驾入刑未必是打击醉驾行为最有效的方法。有效打击醉驾行为才应该是法律核心目的。

从法理层面来看,朱列玉介绍,醉驾入刑后,刑法对危险驾驶罪的规定没有情节限制,醉驾即为犯罪,而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应当根据一定规则控制处罚范围和程度——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止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足以抑止某种犯罪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

“在很多醉驾案件中,当事人的行为没有产生实际危害,也没有制造特别难以容忍的危险,其主观上也不存在故意危害社会的恶性。”

他认为,若事实上客观未造成实际危害、主观无明显恶意的情况,可以通过惩戒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方式抑制其再犯。对醉驾情节严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用刑法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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