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醉酒状态驾驶同属机动车范畴的摩托车,入不入刑?
据人民政协网报道:全国政协委员戴红兵委员认为,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主要是醉驾的“人”,摩托车驾驶员醉驾是对自身的伤害性更大一些,是否适用于危险驾驶罪不能实行“一刀切”。
“醉驾摩托车的危害性到底有多大?是否大到我们要用危险驾驶罪去制裁他?其实驾驶人对自身的伤害可能更多一些,对行人的伤害也有,但是否入刑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戴红兵委员认为,危险驾驶罪本身要求,就是要用危害性的程度去考量。
如果危害性不大,或对受害者构成伤害的结果不明显,就不能单纯从行为上以对方喝酒或喝到一定程度去处罚驾驶人。“危险驾驶罪是从行为上进行考量,而交通肇事罪是对结果进行处罚。”
对于醉驾摩托车行为,由此导致的结果可通过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结合的方式进行裁决。“不能因为摩托车驾驶人喝了酒就要入刑,这个量刑确实太大了,也不太合适。”
此外,戴红兵表示不同意废除醉驾入刑。他表示:当前,危险驾驶罪已成为刑事犯罪的第一大罪,有些人可能因此终身受到影响。但因危险驾驶罪的存在,交通肇事罪数量已大幅度下降,这说明危险驾驶罪具有预警功能、惩罚功能,已对路人人身安全形成了良好的法律保障。“因此,当下肯定还不能废除的。”
【来源:九派新闻综合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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