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是否有效阻止酒后驾车?公安部数据:10年来减少2万余起事故

日前,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再次呼吁取消醉驾入刑,这已是他连续第二年为“取消醉驾入刑”奔走呼告,此举很快引发网络热议。那么“取消醉驾入刑”法律和现实意义如何,有没有取消的必要呢?上游新闻记者对此采访了多方人士的观点。

呼吁取消醉驾入刑:可通过行政处罚达到同样目的

据媒体报道,朱列玉称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并不意味着对酒后驾驶的不法行为不予追究,而是在限制刑法的适用的同时,建议加大对酒驾醉驾行为的行政处罚的力度和范围,他认为通过行政拘留、重罚款,同样可以达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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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再次呼吁取消醉驾入刑 微博截图

他认为,每年有高达30余万人因“醉酒驾车型”危险驾驶罪被判刑,占全国刑事案件总数1/3。部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犯罪人尽管情节较为轻微,却要同时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因“前科报告制度”、对家属“前科牵连影响”的存在,醉驾对犯罪人及其家属的就业自由、社会生活等造成了较为深远的影响。

因此,朱列玉建议参考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建立“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使醉驾犯罪行为人能真正回归社会、改过自新。

公安部交管局数据:10年来减少2万余起事故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据相关数据显示,“醉驾入刑”实施以来,对于遏制醉酒驾驶行为,作用明显。

2021年4月28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人表示,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公检法机关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司法维护了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取得了显著的效果。“酒后拒驾”日益成为群众的自觉行为,成为社会普遍认同和支持的文明准则和法治规则。2020年每排查百辆车的醉驾比例比“醉驾入刑”前减少70%以上。在机动车、驾驶人数量保持年均1800万辆、2600万人的高速增长情况下,十年来全国交通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减少了两万余起酒驾醉驾肇事导致的伤亡事故,挽救了上万家庭免于破碎、返贫。

据中国日报网专栏,中国社会科学院、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研究院研究员陈新光的专栏稿件报道,日本、德国、美国、加拿大、英国、芬兰等许多国家,针对醉酒驾驶的处罚都是上升到刑法的高度。如德国有部分高速公路不限速,警察如查到酒驾,哪怕没有造成具体伤害也会被提起诉讼,至少禁驾9个月并处一年以下徒刑或者罚款。

对酒后驾驶者不论高官富商还是明星名人,只要发现就依法处罚。比如,游泳巨星菲尔普斯在2004年雅典奥运会曾获得6块金牌,被美国警方发现酒后驾车,尽管他还没有造成实际损害,但还是被拘捕、判18个月缓刑、留校察看一年半并被罚款250美元。

法律界观点:取消绝不可取,可以进一步完善

重庆律协刑民交叉专委会委员、重庆方颂律师事务所刘森虎认为,醉酒驾驶的社会危害性较大,而行政处罚的力度有限,所以用行政处罚来代替刑事处罚,其力度是远远不够的,难以震慑醉酒驾驶的行为,所以并不可取。

对于部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犯罪人尽管情节较为轻微,却要同时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情况,刘森虎认为,法律上对于犯罪有“行为犯”和“结果犯”的区别,醉酒驾驶是一种“行为犯”,大白话解释就是明知醉驾行为有极大风险会造成危害,还依然实施该行为,且其危害的是公共安全。行为人是可以预见在醉酒之后个人的判断力、行为能力会降低甚至丧失的。

所以目前法律对于醉驾行为持严厉打击的态度,保障的是公共安全,从实施的结果来看,成效是很明显的。如果取消相关的处罚,很有可能降低对醉酒驾驶行为的震慑力。

刘森虎表示,在具体案例的办理中,最高检对于一些特别的情况,也有不起诉的典型案例。他引用了最高检官方网站上的一起案例,2017年10月1日7时许,某小区业主陈某接保安通知挪动车位,将原本停放于小区地下车库的轿车挪动至停车库通道,随后与保安发生口角。民警安排对陈某进行检验鉴定,发现其血液酒精浓度为83mg/100ml,属醉酒状态,公安机关当日对其立案侦查。

经调查研判,检察官发现:案发小区地下停车库是一个封闭场所,出入口设有岗亭,管理严格,车位已全部出售给业主,只有业主的车辆才能停放,社会车辆不得进入。也就是说进入该车库的对象具有特定性,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特点的说明——“公众通行的场所”大不相同。小区地下车库不具有公共性,不属于允许社会车辆和公众通行的地方,因而不能认定为“道路”。检察官据此判断:陈某在小区车库挪车的行为不属于在道路上驾驶的行为,不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也有法律人士提出了不同的意见。

重庆乐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桐雨认为,不应当取消醉酒驾驶入刑,但在实务中该罪名量刑处罚应当改善。从目前来看,因“醉酒驾车型”危险驾驶罪被判刑,占全国刑事案件总数1/3的情况属实,这样的比例确实过高。因此,按照“一刀切”的方式,简单的以血液酒精含量来量刑值得商榷。并且,一旦进入刑事程序,需要公安侦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审理,要耗费很多的社会资源。所以,对于没有造成人身损害,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不作为犯罪来处理。这一点,可以参照朱列玉律师的建议,用较高的行政处罚来处理一些情节很轻微的醉酒驾驶情况。当然,绝不是取消醉驾入刑,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然按照犯罪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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