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能向不法让步,面对聚众哄抢,是法不责众还是严格执法?

个人一旦成为群体的一员,他所作所为就不会再承担责任,这时每个人都会暴露出自己不受到的约束的一面。群体追求和相信的从来不是什么真相和理性,而是盲从、残忍、偏执和狂热,只知道简单而极端的感情。

----[法] 古斯塔夫·勒庞

《乌合之众》

9月15日上午,河南商城,一辆拉蒜瓣车撒落部分货物,周边民众捡拾蒜瓣时,另一辆运碎石的货车经过该路段发生侧翻,部分群众被掩压。据河南省商城县融媒体中心官方微博@商城外宣最新通报:该次事故中伤亡2人,在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6人,11名伤者目前伤情稳定。


视频来源:腾讯视频

该起事件造成8死11伤的结果令人心痛,该结果的发生缘由捡拾侧翻车辆掉落的蒜瓣。虽然在此次事件中,民众是否是哄抢车主掉落的蒜瓣,还有待官方权威的公布。但是聚众哄抢事件在我国屡屡发生,仅在某搜索引擎上检索高速哄抢事件,就能搜到268万个相关结果(9月16日搜索结果)。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面对聚众哄抢,是法不责众还是严格执法?休闲区蓝鸢梦想 - Www.slyday.coM图片来源:百度

道路上车辆掉落的物品不是无主物,如果进行捡拾或者哄抢,则有可能涉嫌违法,甚至是犯罪,根据情形不同,笔者大致梳理一番。

01

可能涉嫌的违法、犯罪的罪名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

近些年来,类似高速公路上哄抢交通事故现场散落物资的行径,时有所闻。一些人可能以为自己钻了什么法律空子,捡了一点便宜。法律对此类行为并非存在漏洞或真空,而有明确的规制条款。《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可见,高速公路上哄抢他人散落物资,就是违法行为,甚至可能构成犯罪。这一点,法律规定并不含糊。

(二)盗窃罪

高速路哄抢的行为,大部分人是一哄而上,同时不排除部分行为人趁车主不注意,将掉落的物品拿走,如果拿走物品的价值达到一千元元及以上就可能构成盗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三)抢劫罪

如果行为人在捡拾或者哄抢掉落物的过程中,被害人车主发现并制止行为人,但行为人不仅没有停止行为,反而对被害人采取暴力或者胁迫等方式,强行将掉落的物品拿走的,则涉嫌构成抢劫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四)聚众哄抢罪

所谓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是指三人或者三人以上联合起来,“蜂拥”抢夺公私财物。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罪,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4000元以上不满4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人数多、被抢物资重要、社会影响大、哄抢一般文物、哄抢次数多,属于“其他严重情节”。聚众哄抢公私财物4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02

高速公路哄抢屡见不鲜的原因分析

如前所述,高速路哄抢情形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但是在实践中很少对哄抢者予以处理,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从传统思维层面来分析。“法不责众”的心理在群体性事件中表现的尤为明显,在过往的高速路哄抢事件中,哄抢者也极少受到严厉惩罚,就更加深了这种心理正确性的暗示,哄抢者认为在庞大的群体行为事件中,个人不用为自己的行为单独负责,“不拿白不拿就成为正确的选择”。

(二)从证据层面来分析。聚众哄抢罪追究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的责任,但在实践中,高速公路哄抢很难认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哄抢者大都是当地村民自发聚集起来,对掉落的财物进行哄抢,而且人数众多,警方调查取证尤为困难。另外,被害人损失的财物数额较大,但由于哄抢者人数多,价值就会被分摊,每个人哄抢的价值有可能达不到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取证困难造成很多哄抢事件到最后都是不了了之,受害者只能自认倒霉。

(三)从社会稳定层面来分析。面对人数众多的哄抢者,如果对哄抢者全部采取严厉治安处罚、甚至是刑法打击措施,容易引起哄抢者及其家属的反抗,造成更恶劣的影响,因此公安机关从维护社会的稳定出发,缺乏对聚众哄抢者严格执法的动力。

03

对策

(一)破除执法观念上的障碍。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不让“法不责众”的错误观念催发类似事件的发生,就需要执法部门不怕麻烦,严格执法,不能因为现场劝阻、警告后村民还不听就没了办法。更不能对于那些抢了几个蒜瓣、桃子、几块猪肉的哄抢者,因为价值不大,可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驱散了事。具体而言,只要对于高速公路的哄抢者,公安机关在接警后就应该介入调查,轻则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罚款拘留,触犯刑法,则启动刑事侦查程序,绝不姑息。一旦“执法必严”起来,哄抢物质者一定会有所忌惮。

(二)破除收集证据上的障碍。高速公路哄抢事件,为了避免现场激化矛盾,执法部门可以先现场录像,让事实说话,固定证据,事后逐个锁定犯罪嫌疑人给予处罚。

(三)破除传统的“退缩”、“怕事”的维稳思维。执法部门要敢于担当,主动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规范化、正规化、专业化水平,化解高速路哄抢的难题。

04

结语

“法律是道德标准的底线”,“刑法是规范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最严厉的防线”。扶危济困、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本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屡见不鲜的高速路哄抢事件让人心寒、愤怒之余,不禁要反思,当道德退到了法律界线的边缘,需要以法律底线来约束行为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一定是最好的解决之道。

相关推荐

  • 友情链接:
  • PHPCMSX
  • 智慧景区
  •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返回顶部

    显示

    忘记密码?

    显示

    显示

    获取验证码

    Cl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