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北京某健身房游泳馆内的一段监控录像,录像显示,在张先生快要游到岸边时,突然在水中挣扎起来,但他的挣扎并未引起救生员的注意。
十几秒后,张先生在水面消失。5分钟后,一名游泳人员发现异常,呼喊救生员,救生员赶紧救起张先生,并进行急救。
遗憾的是,62岁的张先生并没有被抢救过来。其家属认为,健身房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将健身房告上朝阳法院,要求健身房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0余万元。被告健身房不同意赔偿,理由是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张先生致死原因不排除水中猝死或者溺死。
庭审中,健身房一再要求确认张先生的死因,并调取其过往病例。这一要求并未得到法院认可。主审法官给出了没有支持被告请求的理由。
根据民法典1198条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健身房正是属于“体育场馆”之类。经审理,朝阳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健身房承担此次事故80%的责任,赔偿张先生家人110余万元。对此判决,健身房提起了上诉,最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记者:新华 摄像:吴剑锋
编辑:赵建鑫 责编:水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