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某职业大学学生小张实习期间,在工作途中遇车祸导致死亡。事后,肇事方赔偿了小张父母约90万元,学校购买了实习责任保险,学校和其父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拒绝。肇事方已赔偿,保险公司还该不该赔?1月11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小张是实习期间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而死亡,属于保险范围,保险公司要向小张的父母支付保险金50万元。
死者方得到合理赔偿。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 何定坚画
2018年8月,小张在广西某职业大学就读,2020年12月,学校安排他到广西某农牧发展公司实习,实习期为6个月。实习前,学校为小张等4755名同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广西分公司”)购买实习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2020年7月7日至2021年7月6日,每个学生赔偿限额为50万元。在双方的保险条款中约定,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实习期间内,因实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残或死亡,保险人需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这其中包括:(一)在往返于学校和实习单位的途中遭受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二)在工作实践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等。其保险人为平安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广西某职业大学。
2021年5月19日,小张在实习期间押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交警认定,该起事故小张无责。事后,肇事方赔偿了小张父母。因购买有实习责任保险,学校与小张的父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拒绝。保险公司认为,学校作为被保险人未实施侵权行为,对小张的死亡并无过错,因此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小张的父母将其诉至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的实习责任保险合法有效,广西某职业大学按约定交付保险费后,保险人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小张实习期间押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医治无效死亡,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注册学生在实习期间内,因实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残或死亡的保险事故,小张死亡后,保险人应向小张的父母支付保险金。
法院一审判决,平安公司向小张的父母支付保险金50万元,平安公司广西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报料人:文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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