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21日印发
《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明确参保人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相关费用
按统筹地区现行规定支付
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的费用
可使用个人账户支付
按程序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及相应检测项目临时性纳入本省份基本医保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参保人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统筹地区现行规定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检测试剂的费用,可使用个人账户支付。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参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地方拟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及有关事项意见的函》(医保办函〔2022〕11号),持续规范和优化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新冠抗原检测服务的价格政策。各地医药集中采购机构要做好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挂网工作,积极推动挂网采购并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进行信息共享。同时加强测算和监测,协同推进价格、采购、支付和信息系统改造各项工作。
及时调整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新冠治疗用药。
对《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新增药品,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参照《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国医保电〔2020〕5号)相关要求,将其临时性纳入本省份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对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调出且不在基本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在《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发布之日起停止医保支付。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新增药品挂网工作,对于尚未挂网的药品,允许医疗机构先在线下采购应急使用。《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新增的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由医疗机构按照企业与有关部门沟通一致的价格采购,医保部门按规定做好支付。
强化各项政策落实,全力做好新形势下常态化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国医保电〔2020〕5号)等系列文件要求,细化完善工作举措,继续落实对确诊患者医疗费用实施综合保障等政策。支持疫情严重地区医疗机构正常运转,必要时可按程序预付部分新冠救治资金。扎实做好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保障,认真落实核酸和抗原检测项目价格政策,实施“长期处方”、互联网诊疗等结算报销政策,确保各项疫情防控医疗保障政策落地实施,减少参保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配药次数,切实降低疫情传播的安全风险。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应用方案(试行)》
保障新冠病毒抗原检测顺利开展
3月18日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会同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
《关于制定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临时项目价格的通知》
临时增设“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
并明确收费标准
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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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明确了新冠抗原检测项目收费价格,自3月22日起,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冠抗原检测项目服务费最高限价为5元/次,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允许在检测费用外另行收费,实行“零差率”销售,检测所需的总费用(含允许另行收费的试剂耗材)不超过15元/次。同时对收费行为进行了规范,群众在医疗机构只进行新冠病毒抗原检测的,无须挂号,医疗机构不得收取门诊诊查费或一般诊疗费;群众购买检测试剂自行检测的,医疗机构不得收取新冠抗原检测项目检测服务费。
为配合此次新冠抗原检测价格政策落地实施,我省联合相关省份同抗原检测试剂生产厂家进行谈判,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抗原检测试剂的挂网价格将同步由16.8元/人份降至9.8元/人份。下一步,随着抗原检测试剂获批上市的产品不断增加,省医保局还将加大集中带量采购力度,进一步降低抗原检测试剂价格,不断减轻群众负担。
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