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加强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质量监管

日前,国家卫健委官网发布通知,在核酸检测基础上,增加抗原检测作为补充。截至3月18日,国家药监局已批准17个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产品。

记者走访发现,在郑州市场已有相应产品销售。张仲景大药房政通路店店长刘璐向记者展示了产地为广州的一款产品:“和医院核酸检测混采的价格差不多。”

为做好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产品监管,近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做好经营环节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在多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疫情防控期间,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具备相应储存条件的零售药店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均可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按照其持有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标识的经营方式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

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总部不得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总部,经营范围应当包括“6840体外诊断试剂”,方可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

此外,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应当对入驻平台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行实名登记、资质审核,并对其经营行为管理等进行监督。(记者 孔学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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