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危心睿)近日,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曾某平因在粉面汤里添加罂粟壳对外销售,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时支付赔偿金12000元,并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16年以来,曾某平开始在永顺县塔卧镇经营粉馆。2021年1月至5月,为增加营业收入,曾某平将从他人处找来的已制干压扁的罂粟壳,加入其熬制的粉面骨头汤中,后加入粉面等食物对外出售给消费者食用,销售金额共计12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平为吸引更多消费者,提高经营收入, 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在生产、销售的粉(面)汤私自添加罂粟壳,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被告人曾某平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危害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了保护社会公众健康权,惩罚犯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