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汤里添加罂粟壳 粉店老板获刑2年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永顺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安全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曾某平因在粉面汤里添加罂粟壳对外销售,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时支付赔偿金12000元,并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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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顺县法院适用七人制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曾某平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

2016年以来,被告人曾某平开始在永顺县塔卧镇经营粉馆。2021年1月至5月,为增加营业收入,曾某平将从他人处找来的已制干压扁的罂粟壳,加入其熬制的粉面骨头汤中,后加入粉面等食物对外出售给消费者食用,销售金额共计1200元。永顺县法院审理认为,曾某平为吸引更多消费者,提高经营收入, 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在生产、销售的粉(面)汤私自添加罂粟壳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被告人曾某平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危害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了保护社会公众健康权,惩罚犯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食品安全关系每个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该案是永顺法院审结的首起涉食品安全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法院立足审判职能,依法从严惩处食品安全犯罪,切实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维护公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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