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记者从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于日前公开审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韦某某经营的店铺米粉汤中含“罂粟碱、蒂巴因”项目,当庭判处韦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同时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贵州省从江县电视台刊登赔礼道歉声明,并支付违法所得10倍的赔偿金。
据介绍,2021年3月11日,从江县公安局会同从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韦某某经营的店铺米粉汤进行检测,结果吗啡呈阳性。经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检验,该米粉汤含“罂粟碱、蒂巴因”项目。被告人韦某某供认,熬制粉汤时为了增加汤香味添加了罂粟壳。从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韦某某提起公诉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从江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人身健康造成损害,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轻、从宽处理,逐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食品安全与人们的健康息息相关,如长期食用添加含罂粟壳的食品,会对神经系统、消化系统造成损害,严重甚至出现内分泌失调,还具有潜在的吸食毒品倾向。为了谋取利益、招揽顾客,将添加有罂粟壳的粉汤出售给顾客,不仅会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自己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