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静贵州”
因在牛肉汤中添加违禁物品,遵义市汇川区一名经营者触犯刑律。3月23日,检察机关根据《民法典》规定,对她提起公益诉讼。这也是《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汇川区首例适用《民法典》公益诉讼案。
去年8月5日,李某在汇川区团泽镇团泽居经营小吃店销售牛肉粉,为增加收入,其在汤料中加入罂粟壳进行熬煮,作为牛肉粉汤料。
第二天,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检查中,当场查获李某涉嫌添加违禁物品的行为。8月8日,经当地食品检验机构检测,李某经营的牛肉粉汤料中含有罂粟碱、那可丁、吗啡等非食品原料成分,违反食品安全规定。
9月22日,在接到公安通知后,李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添加罂粟壳的行为。因涉嫌犯罪,李某被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汇川区检察院办理中,依法适用《民法典》、《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对李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承担惩罚性赔偿金和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侵权责任。
3月23日,汇川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2000元罚金,其在缓刑考验期不得从事食品行业相关工作。
就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法院支持了全部诉讼请求。因李某的行为危害了不特定的多数,法院判处李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00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