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起,新冠病毒抗原检测临时纳入福建医保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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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发布通知

3月25日起

新冠病毒抗原检测

临时纳入福建省医保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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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新冠病毒抗原检测

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相关公立医疗机构:

为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病毒检测和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优化新冠病毒检测策略,根据《关于印发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应用方案(试行)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21号)和《关于地方拟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及有关事项意见的函》(医保办函〔2022〕11号)的精神,经研究,现就新冠病毒抗原检测项目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冠病毒抗原检测项目价格。相关公立医疗机构按规定开展“新冠病毒抗原检测项目”每人次5元,检测试剂盒(含采样器具)暂按除外内容收取,实行“零差率”销售,检测总费用(含除外收费的试剂耗材)不超过15元每人次。上述新冠病毒抗原检测项目价格及除外内容编码详见附件。

二、单纯进行新冠病毒抗原检测的,群众无需挂号,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普通门诊诊查费或一般诊疗费。患者自测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抗原检测项目费用。

三、新冠病毒抗原检测项目及检测试剂盒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统筹区现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检测试剂的费用,可使用个人账户或家庭共济账户资金支付。

四、相关公立医疗机构要做好新冠病毒抗原检测项目价格公示工作,严格按照新冠病毒抗原检测相关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收费信息维护更新工作,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新冠病毒抗原检测收费规定,杜绝各类违规收费行为。

五、新冠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为疫情期间临时收费政策,疫情结束后自行废止。本通知自2022年3月25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各有关单位及时向医疗保障部门反馈。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22日

编辑:高珊 李莎莎

审核:陈晖 陈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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