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政策4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个人账户使用对象范围将扩大

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姚仲恒 日前,记者从云南省医疗保障局获悉,按照《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昆明地区(包括省本级和昆明市)已出台实施细则,将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昆明地区职工医保参保人普通门诊费用纳入医保报销,并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保障范围进一步延伸到父母、配偶、子女,增强个人账户共济功能,提升保障效益,减少老百姓门诊就医负担。

据悉,政策实施后,新增了对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产生符合医保规定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的具体办法。通过差异化的报销政策,既引导参保人员常见病多发病在市县解决、头疼脑热等小病在社区解决,又对门诊费用较高的老年人等群体,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

据介绍,社区卫生服务站等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门槛费)是30元,报销比例60%;县医院等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是60元,报销比例55%;省级大医院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是90元,报销比例50%;如果是退休人员,报销比例还可以再提高5个百分点,分别达到65%、60%和55% 。

记者了解到,《实施办法》出台后一年最高可报销6000元,超过门诊报销限额的门诊费用,按住院比例报销,并与住院报销限额合并计算,进一步减轻在门诊治疗但治疗周期费用高的参保患者个人负担。同时,现行的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门诊急诊抢救、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保障、日间手术等保障政策仍然延续,待遇水平不降低,有效保障参保人员门诊医疗服务需求。

“这次改革措施中扩大了个人账户使用对象范围,参保人员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可以共用。”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负责人说道。政策实施后,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产生的费用,以及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及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等的个人缴费,将纳入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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