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嘉禾分站(通讯员 雷丰利)近日,嘉禾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发微信朋友圈“吐槽”商家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2018年4月,L女士在B商贸公司购买了A品牌瓷砖,但一直欠有部分款项未支付。2021年6月,B商贸公司将L女士诉至嘉禾县人民法院,诉请L女士支付瓷砖款本息,然而双方协商未果。
2021年6月23日至26日,L女士连续4天在其朋友圈(好友1100余人)发布A品牌瓷砖出现开裂、破损等问题的9张照片,并配上恶意“吐槽”有损商家声誉的文字内容。
6月24日,B商贸公司向郴州市某公证处申请保全当日L女士于其朋友圈发布的4次对该品牌瓷砖出现开裂、破损等问题的9张照片及配文、评论内容,并为此支付了公证服务费2000元。25日,B商贸公司的代理律师电话通知L女士,要求停止侵犯公司名誉权的行为。同日,嘉禾公安接到报警后,当地民警检视了L女士发布的朋友圈信息,并打电话告知L女士停止侵权行为。随后,B商贸公司向嘉禾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案前调解,希望阻止L女士继续发布损毁该品牌瓷砖名誉的信息。26日,法院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与L女士沟通,L女士表示不同意调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L女士在其朋友圈及邻居群发布的关于A品牌瓷砖出现开裂、破损等问题的照片及文字内容,均无证据证明是A品牌瓷砖质量问题造成。L女士发布的朋友圈信息不可避免的让其微信好友阅览、知悉。这类字眼让人看后不可避免地对A品牌瓷砖的评价降低,使其社会地位降低,影响了他人对A品牌的公证评价。故L女士客观上实施了侵犯A品牌瓷砖名誉权的行为,且在L女士收到对方律师及民警警告后,仍继续发布对A品牌瓷砖名誉不利的信息。因此法院审理后认为,L女士具有贬低、毁损该品牌瓷砖名誉的主观恶意,被告L女士的行为侵犯了A品牌瓷砖的名誉权。原告B商贸公司系A品牌瓷砖在嘉禾县的总经销商,A品牌瓷砖的名誉遭到毁损,其销售额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导致了原告B商贸公司的经济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L女士赔偿B商贸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证据保全公证费2000元及律师费8000元,共25000元。此外,L女士需在朋友圈发布为原告B商贸公司恢复名誉、向原告道歉的信息内容(每天发布4次,连续30日)、出具书面道歉信张贴于原告B商贸公司的经营门店(张贴时长持续30日)。
L女士随后进行了上诉,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