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源自:金融界
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下发《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指出,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实行完全积累。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为12000元。此外,会选择部分城市先行试行一年,再逐步推开。
山东财经大学金融工程研究所所长李德荃接受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人口老化,养老问题正成为越来越重大的现实社会问题。目前我国具有养老保障性质的保险制度主要有(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业)年金两大制度。其中,第一大支柱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尽管已基本实现社会全覆盖,但总体保障水平有限;第二大支柱企(职)业年金制度尽管保障水平较高,但社会覆盖面不够宽广。如何在不过分增加企事业单位财务负担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养老保障水平,是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思路。个人养老金制度就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的,具有重要意义。
个人养老金制度范围覆盖全体劳动者。《意见》指出,推动发展适合中国国情、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与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相衔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协调发展其他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健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缴费水平方面,《意见》指出,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为12000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上限。
在领取方式上,《意见》指出,参加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 (境)定居,或者具有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形,经信息平台核验领取条件后,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领取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领取时,应将个人养老金由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转入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此外,参加人死亡后,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中的资产可以继承。
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
《意见》指出,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实行完全积累。参加人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 (下称信息平台),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个人养老金账户是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
“保费支出由个人自愿且完全承担,因此不会增加企事业单位的财务压力。”李德荃说。
个人养老金账户如何使用?《意见》指出,参加人可以用缴纳的个人养老金在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或者其依法合规委托的销售渠道(下称金融产品销售机构)购买金融产品,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具体来看,参加人应当指定或者开立一个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用于个人养老金缴费、归集收益、支付和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可以由参加人在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指定或者开立,也可以通过其他符合规定的金融产品销售机构指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实行封闭运行,其权益归参加人所有,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提前支取。
个人养老金账户的资金如何使用?《意见》指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资金用于购买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的满足不同投资者偏好的金融产品,参加人可自主选择。参与个人养老金运行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确定,并通过信息平台和金融行业平台向社会发布。
“保费支出将享受减免个人所得税等优惠,因此加入个人养老金制度有可能成为优化个人资产跨时期配置的有效选择。”李德荃分析说。
在业内人士看来,个人养老金的投资标的涵盖所有金融机构研发的养老目标金融产品,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提法,意味着未来个人养老金资产配置和投资标的会更丰富,也有利于提升个人养老金的投资绩效。
对此,李德荃表示,个人养老金账户余额不能随意提前提取,有助于相关基金长线稳健布局资产。不过,居民收入水平、保险意识以及相关基金的投资绩效将是影响个人养老金制度发展的三个关键因素。因此在可预见的未来,该制度只能作为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补充,并且只能作为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发展既有赖于居民收入水平和保险意识的提高,还有赖于金融市场的完善和发展以及相关基金的稳健经营。(经济导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