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改装电动车电池引发火灾致2人死亡!广西男子一审获刑四年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依法对福绵区新桥镇“10.5”火灾事故一审宣判:被告吴某海因过失引起火灾,致二人死亡和财产损失人民币27447元,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告人吴某海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案件回顾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0月4日,被告人吴某海在网上购买一个电容量为66AM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动车锂电池,并自己安装在其电动车上。10月5日凌晨2时6分,吴某海在位于玉林福绵区新桥镇大楼路北其租住的陈某某住宅一楼,对上述电动车使用不适配的充电器进行充电。至3时44分,吴某海在充电中的电动车锂电池热失控炸裂起火引发火灾。此次火灾事故致2人死亡和财产损失人民币274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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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据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发布的2021年全国消防救援队伍接处警与火灾情况数据显示,2021年共接报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故障引发的火灾近1.8万起,亡57人。

广西消防提醒:无论是消费者还是销售商都严禁非法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及电池,为了您的安全请提高自身防范意识,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电动自行车及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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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西消防、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玉林消防  

审核/彭冰琳  编辑/林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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