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在逃人员落网!

中宏网5月12日电 5月6日,公安部发布A级通缉令,公开通缉6名重大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在逃人员,其中1人是博白籍刘上英(女,63岁,广西博白县东平镇文江村陈屋塘队018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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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缉令公布后,玉林市公安机关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专班进行专案攻坚。通过传统媒体、互联网媒体、在公共场所张贴通缉令等渠道进行大力宣传,在社会面形成强大声势,同时专班民警多次到刘上英家中对其家属亲朋进行法制教育和思想感化,规劝敦促逃犯投案自首。

5月11日15时许,一直藏匿在广东廉江的刘上英向博白县公安局旺茂派出所投案自首。目前,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此前报道

公安部发布A级通缉令!

近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反拐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全国公安机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近日,公安部发布A级通缉令,公开通缉6名重大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在逃人员。被通缉的6名在逃人员是:马良、刘贤康、黎经发、刘上英、董子会、马么日外。

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提供有关线索,检举揭发拐卖妇女儿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活动,发现有关情况请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对提供重要线索的举报人及检举揭发有功人员,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保护和奖励。

1、马良,男,1982年7月25日出生,户籍地址:天津市河北区黄纬路二贤里27门301号,身份证号码:120105198207252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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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良

2、刘贤康,男,1957年8月24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观珠镇大陂大陂村二片6号,身份证号码:440923195708245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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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贤康

3、黎经发,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阳春市三甲镇丰垌村委会塘基头村10号,身份证号码:440727196601106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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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经发

4、刘上英,女,1959年9月7日出生,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东平镇文江村陈屋塘队018号,身份证号码:45252819590907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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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上英

5、董子会,女,1966年4月11日出生,户籍地址:四川省中江县龙台镇金渔村3组,身份证号码:510623196604114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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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子会

6、马么日外,女,1958年3月2日出生,户籍地址:四川省金阳县红联乡卢家营盘村5组18号,身份证号码:513430195803026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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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么日外

拒不投案自首者,从严惩处!

为深入推进全国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广大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敦促拐卖妇女儿童相关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

《通告》指出,实施或者参与拐卖妇女、儿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以及关联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相关犯罪活动的,将依法从严惩处。犯罪嫌疑人要认清形势,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

《通告》指出,对于窝藏、包庇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人员,帮助转移、藏匿被拐卖妇女、儿童,或者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提供出具虚假结婚证明、虚假亲子鉴定、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等帮助的,将依法严厉打击。对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鼓励个人和有关组织积极举报、控告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规劝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对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有关证人,司法机关依法予以保护。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敦促拐卖妇女儿童相关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切实维护广大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法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敦促相关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敦促实施或者参与拐卖妇女、儿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以及关联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前,尽快到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组织投案自首。

二、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到案的;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均视为自动投案。

三、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或者有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犯罪嫌疑人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相关犯罪活动的,将依法从严惩处。对于窝藏、包庇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人员,帮助转移、藏匿被拐卖妇女、儿童,或者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提供出具虚假结婚证明、虚假亲子鉴定、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等帮助的,将依法严厉打击。对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鼓励个人和有关组织积极举报、控告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规劝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对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有关证人,司法机关依法予以保护。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2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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