辣眼睛毒心灵的教科书插画,我们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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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网友给我留言,问我:看完人教版小学数学教材插图义愤填膺,能否就此事提起公益诉讼?

开篇明义,我觉得可以——当然,“我觉得”不重要,重要的是有法律规定及法理成果进行论证。

一、什么是“公益诉讼”?

目前没有明确的定义,学理上虽然存在争议,但普遍认为“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就是公益诉讼。

关于民事层面的公益诉讼都有哪些规定?即依据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虽然《民事诉讼法》只是明确提到了“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但一个“等”字也进行了兜底涵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

除了《民事诉讼法》,还有《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二、有了法律依据,我们现在来解决“引发争议的人教版小学数学教材是否存在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这个问题。

我先来解决“什么是社会公共利益”?

《宪法》第十条、第十三条、《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均明确提到了“公共利益”。

有学者认为, 公共利益是指能够满足一定范围内所有人生存、享受和发展的、具有公共效用的资源和条件();也有学者认为,公共利益是一定社会条件下或特定范围内不特定多数主体利益相一致的方面()。汪辉勇.公共价值论: 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 ,2014赵文.公共利益的历史演变与实现路径[J].中共乐山市党委党校学报,2012(5)

引发争议的人教版小学数学教材其插画内容存在人物面貌丑陋诡异、暴露生殖器、场景行为不当、中国地图、国旗画错等问题,对使用该版教材的广大儿童来说,会影响他们的审美甚至心理健康,涉及19个省份,于2013年审定,使用时间长达9年之久,已经影响到不特定多数主体的基本利益。

将中国地图、国旗画错,又因此事而引发广泛舆论,我们可以认为,这种行为对国家造成了恶劣的负面影响,已经损害了国家利益。

三、谁可以就此事提起公益诉讼?

想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还是需要来看一下法律规定。

1、《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及本解释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通常为社会组织、人民检察院,但学理中多数人认为“一般民众”也应归入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

至于具备怎样条件的“一般民众”才能成为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这是需要学理探讨以及广大民众的共同努力。

四、提起公益诉讼,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怎样的责任?

首先,就教材插图这个事件,我认为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具体依据是《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关于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的规定。

其次,可以主张损失与合理费用,具体《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的规定:参照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最后、不能通过诉讼谋取经济利益,《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对此有明确规定,所以,获取超过维权成本和实际损失的经济赔偿是不可能的,也不受法律支持。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欢迎文明交流、友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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