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6月,一批关系生态领域的新规开始施行,从保护湿地到加强噪声污染治理等,以法治之力守护生态之美。
湿地保护法6月1日起施行 严格控制占用湿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被喻为“地球之肾”的湿地自此有了系统性的法律保护。
本法规定,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等除外;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等。
本法进一步明确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比如,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保护需要,依法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在湿地范围内从事旅游、种植、畜牧、水产养殖、航运等利用活动,应当避免改变湿地的自然状况,并采取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噪声污染防治法6月5日起施行 加强广场舞扰民等噪声污染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治理噪声污染将有更强法律武器。
在适用范围上,本法将工业噪声扩展到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噪声;增加对城市轨道交通、机动车“炸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宠物、餐饮等噪声扰民行为的管控;将一些仅适用城市的规定扩展至农村地区;明确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措施要求。
本法明确,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
《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 严禁发生非不可抗力拉闸限电
国家发改委发布《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权限和程序,指导有关单位制订大面积停电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指导电力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电力供应和运行的风险管控情况进行监管。地方政府电力运行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严格审核事故及超计划用电的限电序位表,严禁发生非不可抗力拉闸限电。
《海洋渔业船员违法违规记分办法》6月1日起施行
农业农村部印发《海洋渔业船员违法违规记分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渔业船员累计记分周期为一个公历年,满分12分,自每年1月1日始至12月31日止。根据渔业船员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渔业船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最后实施记分的渔政执法机构应当扣留其渔业船员证书。被扣留渔业船员证书的船员,应当自被扣证之日起6个月内,向最后实施记分的渔政执法机构或原证书签发机构申请参加渔业船舶水上航行作业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等有关法律、法规培训,并参加相应考试。
各地政策及规定:
《内江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6月1日起施行
4月11日,内江市城管局发布《内江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并定于6月1日施行。
该文件明确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宣传引导、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昭通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6月1日起施行
近日,《昭通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发布,该条例为云南省首部防治扬尘污染的地方性法规,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文件生效范围:市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该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装修和拆除、园林绿化施工、矿山开采、石材生产加工、混凝土(沥青)砂浆预拌、物料运输与堆放、道路和公共场所保洁等活动以及城市规划区裸露地面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深圳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6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突出环境管理重点,科学实施排污许可、排污登记管理,地方有关部门制定本文件。文件第四条明确,将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和排污登记管理。
《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6月5日起施行
该条例经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六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已定于6月5日正式施行。
该条例明确,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条例。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此外,还有2条标准将于6月正式施行: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3—2013)
该标准经生态环境部修订发布,定于6月1日正式实施。本次修订在我国现有标准的基础上,参考相关标准,并结合主要技术内容及管理需要,提高了环境空气颗粒物自动监测仪器性能指标,并完善了有关规定。
修订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环境空气颗粒物自动监测与手工监测方法的比对测试指标等准确性技术要求;样品温湿度等重要参数的显示、记录、保存等管理要求等。
广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该标准为广西地方强制性标准,现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定于6月27日正式施行。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文件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实施与监督等要求。文件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建成区以外地区规模小于500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500m3/d及以上规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参照GB 18918执行。
来源:生态中国网综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