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住院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判令支付赔偿金29.9万元

孙先生为家中老人投保了一款个人住院医疗保险。保险期间,老人患病住院,保险公司却以投保人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拒绝理赔。北京朝阳法院经审理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定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29.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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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4日,孙先生作为投保人为家中老人投保了某保险公司推出的一款“个人住院医疗保险”,其中一般疾病险300万元、重疾险600万元,保障期间自2021年2月5日至2022年2月4日。

2021年4月19日,老人生病住院,诊断为缺血缺氧、肺部感染等。孙先生后通过客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但保险公司并未解除保险合同。

2021年7月5日至2021年10月21日期间,老人在北京某康复医院继续治疗产生花费,并被诊断为下运动神经元综合征。为此,老人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用、护理费、膳食费等共计35.8万余元及利息。

对此,保险公司表示,被保险人在多年前就被诊断患有胃窦黏膜等疾病,孙先生未将此情况告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在健康询问中确曾询问投保人“是否曾经患有胃或肠道息肉”,老人提供的病历显示其在首次住院3年前经胃镜检查存在“胃底腺息肉”,客观上存在未告知的行为。

由于孙先生并非被保险人本人,其在投保时已就健康告知事项询问老人,老人并未忆起其曾在3年前行胃镜检查存在“胃底腺息肉”的情况。从实际情况看,老人的病历显示胃镜检查后的认定为“考虑慢性胃炎并给予口服促进消化类药物”,故老人存在将“胃底腺息肉”认知为未患病的可能。

孙先生对此“客观情况”不知存在合理性,其未告知的客观行为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法院认为,投保人不构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依此拒赔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法院一审判令保险公司向老人支付保险赔偿金29.9万余元,未支持利息损失。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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