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赴生日宴醉酒致十级伤残,将组织者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亲朋好友聚会,小酌几杯本是人生乐事。但是放纵畅饮,却是福祸难料。

近日,安福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男子赴生日宴醉酒伤身的人身损害赔偿案,驳回了男子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刘某因自己过生日,邀请在外务工的老乡一起到其出租屋吃饭。当晚,王某与刘某及其他老乡一起喝酒,但无人有劝酒、斗酒等行为。之后,王某因醉酒在刘某的床上睡着,刘某也因醉酒躺在沙发上睡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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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上午,王某醒来,之后觉得腿部有点麻并发现右手上有水泡,刘某询问王某要不要去医院,王某说没事,只是坐久了腿麻了。第三日凌晨,刘某及其他老乡一直劝说王某去医院检查,王某仍旧不肯就医。直至凌晨4时许,刘某与其他老乡,强行把王某送至医院。

王某在医院住院治疗37天,花费医疗费5346.99元。医院诊断王某有脑梗死、高血压病、脓毒症、右臀部血肿伴感染、压疮等多项疾病。王某出院后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后续治疗费进行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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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王某现有状态伤残程度为十级;受伤之日起误工期为6个月、护理期为4个月、营养期为4个月、后续治疗费为9000元。现王某以刘某未尽到照顾义务及未及时将其送医治疗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其各项损失35375.3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王某均因醉酒至第二天上午。待王某清醒后,刘某等人多次询问过王某是否要去医院,但王某一直拒绝,最终还是强迫王某就医。

虽刘某是聚会的组织者,但不能要求其对王某的情况过度的注意。从安全保障义务的角度来看,刘某已达到其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其对损害后果不具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

聚会饮酒是一种情谊行为。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患有高血压病史仍进行饮酒,其应当预见到饮酒的潜在危险和严重后果,其理应对自己过量饮酒的危险性有充分的认识,因此造成的损害后果也应由其自己承担。故本院对王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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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法律责任的劝酒行为

1.强迫性劝酒

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多数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责任。但是,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野蛮灌酒、言语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纠缠不休等,只要主观上存在强迫的过错,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劝酒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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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

如果明知对方不能饮酒,最后因喝酒引发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导致伤残、死亡的情况发生,劝酒者需要担责;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劝酒诱发疾病的,劝酒者无需承担过错责任,但根据公平责任原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即劝酒者无论是否知道对方不能喝酒,都应承担责任,只不过前者须承担较大责任。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

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同饮人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此时如果发生意外,同饮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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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酒驾未劝阻导致车祸等损害

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情况下,一旦发生损害结果,同饮人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人不听劝阻,同饮人则可以减轻或免责。

潇湘晨报综合安福县人民法院、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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