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护妻反杀调戏者案”宣判,丈夫被认定正当防卫。2014年3月,海南三亚某工地,陈某杰的妻子被几名醉酒男子调戏摸大腿。双方发生争吵后,陈某杰被用拳脚、钢管等围殴。陈某杰左手护住妻子,右手拿出一把折叠式小刀乱挥(刀刃长约6cm),致1死3伤。一审判决无罪后检方抗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书显示,案发时,陈某和妻子孙某等在工地加班搅拌、运送混凝土。同在附近吃完饭的周某、容某等人看到孙某一人在卸混凝土,便对其用言语调戏,容某等人还进行言语挑衅,周某用手摸了一下孙某大腿。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后容某、纪某从旁边地上捡起一根长约1米的空心钢管打陈某。在此过程中,陈某半蹲着用左手护住妻子,右手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式单刃小刀乱挥、乱捅,致容某、周某、纪某和一劝架人员受伤。容某带伤跑到工地的地下室后因失血过多死亡。
针对此案,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对陈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决认为陈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则提起抗诉,认为陈某的行为属于互殴性质,不是正当防卫。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发时容某等人先调戏陈某妻子,后连续用拳脚和持械围殴陈某,属侵害行为正在进行。而陈某持刀捅伤被害人时,正是被容某等人持械殴打的紧迫期间,陈某是在被羞辱、遭殴打后为维护自己及妻子的人身安全,防止不法侵害而被动进行还击,其行为不属于具备伤害故意的互殴。
由上可知,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对该案的定性存在不小争议,但二审法院依然顶住压力判决无罪,折射出审判机关高度包容反抗不法,正当防卫的理念,让人们更有底气反击不法侵害行为。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无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如何区分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既考验着司法机关的智慧和能力,又关乎人们在面临相似情形时如何应对才能尽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不可否认的是,在以往的纠纷处理思路中,对于互殴双方,倾向于各打五十大板,或者遵循“弱者有理”定律,即哪方伤情严重,就认定对方具有过错,让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该做法看似抚慰了弱者,取得了暂时的安稳,实则有“和稀泥”之嫌,无利于规则社会和文明社会的构建。尤其是,伤者有理,伤重者有理的评判规则极易让有理一方不敢据理力争,反而会让投机取巧者、“泼皮牛二”者得寸进尺,最终让守规则者吃亏忍让,蛮不讲理者获利不菲,让人们面临纠纷时无所适从,降低公众安全感,加大社会运行成本。
回归到护妻反杀调戏者案中,被刺死一方先是调戏他人妻子,属于无事生非、恶意滋事的不法行为,并直接引发了双方冲突。且争吵发生后,其一方又持钢管殴打陈某一方,陈某一方遂持随身携带的小刀自卫。可见该案并非是互殴行为,而是一方的“流氓”行为引发冲突,并继续仗势欺人,导致冲突升级。那么,在遭遇多人连续用拳脚和持械围殴下,该侵害行为显然具有紧迫性和危险性,如果依然苛刻被害人不能采取防卫措施的话,显然不符合人之常情,也有违正当防卫制度的初衷。
二审法院将容某等人的行为认定为行凶,进而判定陈某具有特殊防卫权,这既符合朴素正义观,也契合《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根据该意见,未使用凶器或者未使用致命性凶器,但是根据不法侵害的人数、打击部位和力度等情况,确已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虽然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已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可以认定为“行凶”。
也即,只要侵害人具有“行凶”情节,防卫人未必是只有在遭受严重伤害情况下才可实施防卫行为。换而言之,只要侵害行为具有足够严重和紧迫的危险,防卫人即可采取防卫措施。
该判定规则既具有生动的普法意义,也具有典型的警示意义。将让那些无事生非,恶意滋事,嚣张跋扈,仗势欺人者有所收敛,同时有利于激发正义力量,鼓励人们勇于制止、反击不法侵害。进而强化“正能胜邪,邪不压正”的社会风气,让正义“不委曲也可以求全”,让社会风气更加向上向善。
作者 史洪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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