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并不能认定为迟到的正义,虽然它从进入法律程序到结束,时间并不短暂,对被告人也确实造成了影响,但法律若是马虎的,仅为了堵住悠悠之口,又怎么保证它不会引发更大的事端?而这起案子,正是体现出了法律的严谨与公正。
本案因陈某杰的妻子孙某某遭醉酒男子调戏而起,2014年3月12日晚22时许,容某1、周某某、纪某某、容某2四名工人吃饱喝足后打算出去找点乐子,在经过工地时就看到孙某某一人在卸混凝土,就起了坏心思,上前调戏起孙某某,继而被陈某杰发现。陈某杰这时还没有理会那几个人,只是询问了自己的妻子发生了什么事情,并站在了妻子的身边没有离开。
如果容某1等人识趣的话,就应该离开,但几人似乎较上了劲,并没有离开,周某某将陈某杰手边的手推车推到工地上返回后,还伸手摸了下孙某某的大腿,言行举止颇不尊重,陈某杰自然是不能看到自己的妻子被如此对待,顿时变了脸色。纪某某看陈某杰的反应较大,当即就说他想干嘛,是不是想打架!几人并没有觉得自己的行为不妥,或者他们清楚自己的行为是不对的,但却以此为乐。
陈某杰并不想与他人起冲突,只想老老实实做自己的事情,多赚点钱,把他和孙某某的家给经营好,但一忍再忍,容某1等人却是一副不罢休的样子,陈某杰便与他们发生了争吵,希望他们能够反省自己的行为,早点离开。
然而对方见陈某杰跟他们争吵,反倒动起手来,这时,另一名工人刘某某看到了这边的情况,连忙过来劝架,希望能够息事宁人。
周某某虽然不想把事情闹大,可却没有停止自己的行为,把捡起的铁铲又给扔掉了,空手打向了陈某杰,但容某1和纪某某却是从地上捡起了钢管,打算挥向陈某杰,由于纪某某被劝架的刘某某一把抱住,没能得逞,容某1则是持钢管打到了陈某杰的头部,好在陈某杰头戴安全帽,未能造成严重的后果。
另外在这个时候,孙某某被周某某推倒了,陈某杰又想护住自己的妻子又想制止宋某1等人的行为,现场是比较混乱的,情急之下,陈某杰掏出了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式单刃小刀乱挥一通(注:该折叠式单刃小刀非管制刀具,陈某杰平时将其携带在身上,是为了割东西)。
其他工人听到这边的动静后也连忙赶了过来,周某某、容某1、纪某某几人见此便跑了,跑的时候还从地上捡石头、酒瓶等东西,向陈某杰砸过来,但陈某杰并没有去追赶他们。
警方接警后赶到现场,双方已经分开,且陈某杰、容某1等人都被送到了医院,在这次事件中,容某因失血过多死亡,周某某、纪某某均为轻微伤,另外,刘某某也受到了伤害,系轻微伤。
1死3伤,结果是严重的,那么陈某杰究竟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后续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正当防卫的案件中,尤为重视“正在进行”的状态,如果是事后反击,那就不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另外,制止不法侵害,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如果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那么就属于防卫过当。在本案中,如果陈某杰的行为被认定为防卫过当,那就是故意伤害。因为陈某杰在主观上是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容某1等人在起因上存在过错,调戏了陈某杰的妻子,之后事态逐渐升级,最终演变成了一桩命案,而生命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保护公民的生命权不受非法侵害,是我国法律的首要任务,该案受到重视,无可厚非,案发后,陈某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而被起诉,由法院审理作出判决。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后综合案件的全部情况,认为陈某杰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情形: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qiangjian、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杰是在被围殴的状态下实施了防卫,一人面对三人,且容某1和纪某某持有钢管,双方力量对比悬殊,陈某杰使用小刀胡乱挥舞,目的也不是为了伤害容某1等人,只是为了制止他们的不法行为。
在本案中,容某1等人的行为是能被认定为正在进行行凶或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在案发过程中,容某1存在有持钢管挥向陈某杰头部的行为,如果陈某杰没有头戴安全帽,那么后果不堪设想,且纪某某也手持钢管,试图挥向陈某杰,周某某虽没有扔掉了铁铲,但并没有停止自己的暴力行为。处在当时的状况下,容某1、纪某某、容某可视为一个整体,行为让陈某杰强烈感受到了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了严重的威胁。
容某1等人逃跑,陈某杰也没有进行追赶,也反映了陈某杰持刀挥舞是为了保护自己和妻子的安全,其正当防卫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至于容某1的死亡,追究起来还是与他自身的行为有很大的关系。
因此一审法院作出了无罪无责的判决,随后,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抗诉,是考虑到了以下几种情形:
陈某杰随身携带了小刀;
周某某害怕出事将铁铲扔掉;
纪某某等人选择打击的部位及强度表现出他们在主观并没有致陈某杰重伤、死亡的故意。容某1持钢管挥向陈某杰的头部,可能也是因为看到陈某杰头戴安全帽,其行为并不会对容某造成严重的伤害,而陈某杰的反应过激了。
2016年,二审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使行凶、杀人、抢劫等暴力犯罪不能得逞,即使防卫人没有受到实际伤害,也不应当影响特殊防卫的成立。考虑到处在情形紧迫的状况下,陈某杰面对持钢管挥舞的几人,未必能保持完全的理智,去思考对方是不是想要导致自己重伤,也不能强行要求陈某杰在紧迫期间还保持完全的理智,因此法院认为陈某杰的行为符合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和主观条件。
最终法院维持了一审原判,陈某杰系正当防卫,无罪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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