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妈群”竟成走私销赃地!柳州4人走私九价宫颈癌疫苗被判刑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走私九价宫颈癌疫苗的案件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徐某莉等4人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一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5万元至1万元不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被告人徐某莉、向某炎、潘某锋、廖某辉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生产商专供我国香港地区销售的九价宫颈癌疫苗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的疫苗类生物制品,仍共同或分别从香港的诊所机构及相关人员处低价购买,通过“水客”以客船或货车夹带的方式,将九价宫颈癌疫苗走私到深圳市。被告人在微信、QQ等平台的“宝妈群”“单身群”发布疫苗接种信息寻找到买家后,通过冷链快递邮寄到上海、天津、柳州等城市,完成走私和销售全过程。
据查,被告人徐某莉走私九价宫颈癌疫苗共942支,涉案数额98.98万元,获利数额5.27万元;被告人向某炎走私九价宫颈癌疫苗共955支,涉案数额99.99万元,获利数额5.94万元;被告人潘某锋走私九价宫颈癌疫苗共612支,涉案数额63.5万元,获利数额8050元;被告人廖某辉走私九价宫颈癌疫苗315支,涉案数额32.64万元,获利数额7500元。2021年4月24日,4名被告人均被抓获归案。案发时,海关缉私部门查扣涉嫌走私的九价宫颈癌疫苗共342支,经核实为生产商专供香港地区的疫苗。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莉、向某炎、潘某锋、廖某辉为牟取非法利益,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九价宫颈癌疫苗生物制药,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被告人徐某莉作为组织、参与走私活动的某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以开展公司经营活动的名义,组织员工联系疫苗货源并提供购买资金,将非法获利在公司内分配,主导共同走私犯罪活动,系主犯;被告人向某炎、廖某辉负责联系“水客”走私通关、向买家寄发疫苗,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被告人潘某锋居中转交钱款、传递信息,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被告人向某炎、潘某锋、廖某辉退出全部赃款。
养马人痛打夜闯马圈者被判防卫过当!北京三中院回应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防卫过当引发的侵权纠纷案。
2020年4月某日深夜12点左右,张某在隔壁村亲戚家喝完酒后骑电动自行车回家。后在下车小便时,听到附近有狗叫,便循狗叫声走进了杨某饲养马的马圈里。杨某听到马圈有动静,便冲张某大喊:“站住!逮你好长时间了!”随后一把抓住张某将其按倒在地,扬起手中准备好的钢条连续抽打十余下。张某遂逃出马圈,杨某追出用钢条抽击张某后背。张某倒地后两人撕扯在一起,后附近村民听到吵闹声报警。张某被送至医院。出院后,张某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按照80%的责任比例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
经鉴定,张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庭审中,杨某称其马曾经被盗,当时认为闯入马圈的张某是偷马贼,自己没有过错,属于正当防卫。
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于深夜闯入杨某居住的种植地并进入杨某的马圈,对杨某的私生活安宁甚至人身财产安全可能构成一定侵害,且根据杨某提交的事发当晚的监控录像,可以看到张某进入马圈后有将手伸向马匹的动作,故结合事发的时间及环境,杨某为防止马匹被盗、保护自己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而与张某发生肢体冲突,具有合法的防卫目的与一定的现实紧迫性。因此,杨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但是,手无寸铁的张某面对手持钢条的杨某在肢体冲突中显然处于较为弱势的一方,杨某在初步制止张某后没有及时报警处理,在张某跑出马圈后仍然使用钢条砍击张某,故杨某防卫的手段、强度及对张某造成的损害后果显然超出了其为保护自己及马匹的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法院判决,酌定杨某对张某的损伤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共计5万余元。
2022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对于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因素判断。经审理,正当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正当防卫人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正当防卫人在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范围内承担部分责任;实施侵害行为的人请求正当防卫人承担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张某虽为本案的被侵权人,但其深夜闯入他人居所的行为是引起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杨某虽具有正当防卫的目的,但其采取的防卫手段超出了法律所容许的必要限度。二人的行为不仅有违相关法律规定,也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涵,不应被提倡。
来源:透视社综合人民法院报、法治日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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