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居然敢笑我,看我不收拾他…”,广东深圳,发生一起奇葩的故意伤害案件:嫌疑人黄某(化名)上厕所时听到被害人陈某(化名)咳嗽,黄某认为陈某嘲笑自己,遂叫陈某停止咳嗽,双方因此发生口角。第二天中午,黄某因上厕所时听到陈某咳嗽再次与陈某某发生争吵。随后,黄某从家中拿出木棍来到陈某家门口。陈某听到敲门声后打开房门,黄某随即持木棍殴打对方颈部、腰部。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素材来源于潇湘晨报,笔者稍作整理)
1.果然是无妄之灾!被害人不过上厕所有些咳嗽,也不是有意的,居然遭受嫌疑人的暴打,真可谓太冤枉了,不过嫌疑人够冲动的,动不动就要打人,好在最后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算是侥幸的很…
2.本案中,从法律角度分析,嫌疑人黄某仅仅因为怀疑被害人陈某嘲笑自己,便对其实施殴打行为,导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实已经涉嫌违法犯罪,或构成故意伤害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故意伤害罪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以上后果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一旦触犯刑法,轻则可判处拘役或管制(即不需要关押而进行社区矫正)。
本案中,从客观行为来看,嫌疑人黄某无故殴打被害人陈某嘲笑,并把他人打成轻伤二级,已经完全符合了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并且,从量刑的角度考虑,司法机关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不过,本案中,当地司法机关最终对嫌疑人黄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这又是为何?有没有法律依据?
实际上,从司法实践中而言,一旦在公安机关做完了伤情鉴定,结果是轻伤二级,那么公安机关就必须予以刑事立案,与此同时将相应的情况案情录入到办案系统之中,而这个程序是不可逆的。
也就是说,本案中,在不考虑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想要不再追究嫌疑人黄某的刑事责任,或者想要撤销案件,几乎是没有任何可能的。
当然,根据我国刑事司法有关规定,除非存在例外情形,比如嫌疑人是未满16周岁的人、或者存在正当防卫的情形、或者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等等极其特殊的情况。
而本案中,涉及到法律问题,就是所谓的酌定不起诉制度,又称相对不起诉或裁量不起诉。是检察官根据起诉便宜主义对自己拥有的诉权的舍弃而决定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当然,对于酌定不起诉,犯罪嫌疑人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如果犯罪情节较轻,或者是其他特殊情形的,比如嫌疑人属于未成年人或者在读的学生、或者被害人对于案件的发生有较大的过错等等比较特殊的情况的话,检察院大概率会做出不起诉的处理。而且,即便起诉的话,法院一般也会做出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
本案中,由于嫌疑人黄某犯罪情节比较轻微,尤其是事后与被害人陈某达成和解协议,黄某赔偿陈某损失合计2.5万元(已支付1万元,剩余赔偿款2022年4月1日前支付),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再加上嫌疑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等其他法律量刑情节的,这样考虑之下,当地司法机关最终对嫌疑人黄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当然,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对于嫌疑人黄某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来源何律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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