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错进房门,与女主人发生性关系:闭门床上睡,祸从天上来
01 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
【案情介绍】
2017年7月一天晚上十二点多钟,王某与朋友一起吃饭,喝了不少酒,朋友将其送至电梯,并帮忙按上电梯楼层按钮,王某开门后,灯也没开,就直奔卧室,发现“妻子”和孩子已经睡着(实为孙女士和孩子),自已将衣服脱掉,上床就和孙女士发生了性关系,在酒精的作用下,没几下就结束了,躺在孙女士身边呼呼大睡。
不一会,孩子女士三岁的孩子睡了,孙女士打开床头灯,一看睡觉的不是丈夫,吓得大声叫喊,王某一看拿起衣服跑了出去。
原来王某家住1602户,而孙女士家住1502,朋友按电梯按钮时,不小心竟错把1602按成了1502,走路都需扶墙的王某走到1502户门口,竞用自家钥匙打开了1502户的门。
(案例由真实案件改编)。
02 王某醉酒后的行为,究竟是否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强奸罪”,就是指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因为理论太枯燥,我们就不再用三阶层和四要件来解释案件了,只用最简单的白话来解释一下吧。
要构成强奸罪,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有强奸他人的动机;
2、有强奸的行为发生,而且需要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3、发生性关系,不是出于妇女的自愿,违背了其意志;
4、有妇女被强奸的结果发生。
至少要同时具备这四个条件,一个强奸罪才有成立的可能。
否则,就根本没有可能。
当然如果按照三阶层或四要件学说,可能会更复杂些,为了便于大家理解,有为了降低大伙对于理论的抵触,咱们就尽量简而化之。
上述案例中,王某与孙女士发生性关系时,孙女士处于熟睡状态,显然为了妇女的意志,而且有妇女被动发生性关系的结果。
有人可能会觉得,这不就是典型的强奸犯罪吗?
而事实上并非如此。
根据上面所说,尽管王某的行为已经具备了两个条件,但是还有两个条件,并没有证据证明。
其一,王某是在醉酒的状态下开错了门,误以为发生关系的对象是自己的妻子。
所以王某不具备强奸罪的动机,当然也就不存在强奸的故意。
而只是在过失状态下,与孙女士发生了性关系。
其二,醉酒状态下的王某,进门后,因为是自己的家,床上是自己的老婆,而床上的孙女士,误以为进来的是自己的老公。
可见发生性关系时,并不存在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的问题,因为双方都是在一个错误的地点,错误的时间,碰到了错误的人。
但是,双方当时并不知道对方的真实身份。
既然4个条件中只具备的两个条件,有2个条件并不具备,那么构成强奸罪的可能就很小。
03 孙女士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有人肯定会提出疑问,孙女士“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只有不能追究男方的刑事责任,难道只能“哑巴吃黄连”吗?
那岂不是亏死了。
实际上并非是这样,虽然不能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但是可以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孙女士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向王某主张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或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
不过主张赔偿损失时,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受到的实际损失。
这方面是很难提供证据的,因为在被侵害的状态下,除非是受到了意外伤害,需要在医院治疗时才有实际的经济损失。
而具体的上述案件,孙女士应该不会因此而住院治疗,所以也就谈不上实际的经济损失。
那么,就只能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另外赔偿精神损害方面的损失。
毕竟发生这种情况,对于一个女性的精神打击肯定是很大的。
那么,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也是合理合法的。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