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对一起因员工拒绝调岗,而遭公司开除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公司支付赔偿金56万余元,支付未休年假折算工资3万余元。
2020年,李女士接到公司调岗通知,她的岗位撤编,她从管理者调为服务类角色。突然从“高管”变成“客服”,李女士拒绝接受。双方协商不成,公司解除了她的劳动合同。李女士提起劳动仲裁,未得到支持。
李女士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60万赔偿金及23万加班工资。李女士称,公司调岗撤编为虚构,实质是逼迫员工离职,故不同意调岗。公司方面认为,因组织结构调整,双方协商失败,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认定李女士所在部门仍然存续和运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属违法解除。
关于工作年限,公司主张李女士2015年5月18日提出了辞职,工作年限中断,应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2015年6月1日起算。法院根据邮件、聊天记录等多项证据查明,李女士5月18日至6月1日期间照常为公司提供劳动,当月工资按照整月正常发放,公司人事在谈话中也承认李女士工作年限为15年。故法院认定其工作年限应从2005年起连续计算,公司应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万余元。
关于加班工资,李女士系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工作自行安排,无证据证明存在公司安排其加班的情形,故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因劳动仲裁裁决公司支付李女士未休年假折算工资3万余元,双方未就此起诉,视为接受该裁决,法院予以确认。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