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频频打赏主播总计10余万元,丈夫起诉索讨,法院这样判

韩某花费10多万,给短视频平台的主播打赏,被丈夫李某发现后,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以“赠与行为无效”的理由,将全部打赏钱款索回。6月17日,通州法院发布消息,李某的诉求被法院驳回。

法院通报说,韩某在丈夫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网络电子消费平台购买甲公司运营的短视频平台虚拟货币“A币”,并通过在某短视频平台观看直播、购买虚拟礼物、打赏主播的方式消费“A币”,总计花费了141512.5元。李某发现妻子的行为之后,认为韩某是利用婚内财产打赏,是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且还没用在日常共同生活中。这种赠与行为应属于无效。李某同时说,妻子还和被她打赏的主播管某存在不正当关系,违反公序良俗,而且短视频平台甲公司在该赠与过程中获益,他要求确认韩某与短视频平台主播管某的赠与行为无效、甲公司与管某连带返还141512.5元。

被告人管某表示,韩某向他的“打赏”行为属于消费,在对方“打赏”的同时,他也提供了直播表演服务,并非韩某对他的个人赠与。平台运营甲公司同样完全不同意原告的诉求,甲公司提出的理由是,韩某在短视频平台充值、购买、打赏的行为系属文化娱乐、网络消费行为范畴,甲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应的网络服务内容,李某主张返还消费款项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也违反了合同的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且韩某在与甲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时,甲公司已做了充分的提示说明。双方的纠纷应该是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并非赠与合同纠纷。用户、主播和平台之间均是基于各自的网络服务合同而产生相对应的权利义务,系属于双务、有偿的法律关系。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管某系游戏主播,韩某观看管某提供的游戏直播服务。韩某花费“A币”购买虚拟礼物,打赏管某的同时也享受到了精神利益,打赏行为不属于赠与合同关系,而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丈夫李某认为妻子韩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但韩某的打赏行为具有长期、小额、高频的特点,是否超出日常生活必要不能累积评价,而且正当途径的娱乐活动、追求精神愉悦也属于日常生活的部分。故韩某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打赏,虽累积数额较大,但单次打赏行为并未超出正常日常生活消费范畴。

原告李某主张韩某和管某存在不正当关系,但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且该项意见也不是导致合同无效的当然事由。案件中也不存在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表示,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快速发展。根据有关统计数据,截至2021年12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7.03亿。随着用户数量的不断增长和主播群体的不断扩大,直播打赏中的法律问题也逐渐凸显。从网络打赏的模式上看,“打赏”行为通常发生在主播表演服务时,是用户向主播提供的表演和互动服务的接受和酬谢,平台主播则通过直播表演等方式获取虚拟礼物,也是主播正当获取报酬方式之一,此种合同的性质是区别于法律规定的无偿、单务的赠与合同性质。

用户在使用虚拟币购买虚拟礼物进行打赏后,不仅观看了表演,还可获得平台所提供的个性化的体验,包括使用虚拟礼物时产生的特效体验、提升账户等级并享受等级特权等等。用户实质上是通过消费而获得精神文化产品,属于文化娱乐消费范畴。用户打赏行为背后是在用财产购买了精神类的服务产品,属于典型服务合同的要件。在双方都已经履行完毕服务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后,要求退还赏金在实践中通常难以得到支持。当然,在审理该类案件过程中,法官还会综合考虑打赏人的年龄和行为能力,打赏的金额、频次、打赏是否附条件、是否存在重大误解以及是否违反公序良俗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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