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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入职
是企业日常运行中的平常之事
可中山的蓝先生辞职
所在企业却索赔500万违约金
这咋回事呢?
和化工企业签下3年劳动合同,约定了不能提前离职,否则要支付500万元以上的违约金,蓝先生却在入职3个月后提出了辞职。化工企业起诉到法院索要500万元违约金。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了该企业的诉讼请求。
2018年5月,蓝先生和中山某化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任研发部项目经理,负责AS防指纹液项目。化工企业将AS防指纹液的核心技术传授给蓝先生,他至少需在企业任职满3年,否则将按蓝先生违约处理须向企业支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违约金。
2018年9月,蓝先生以“项目已停止一个月,公司对此项目没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公司没有支付2018年7月、8月工资”为由提出辞职报告。蓝先生辞职2个月后,化工企业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索要500万元违约金。仲裁被驳回后,化工企业向中山第一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里确实注明了未满3年离职属于违约,蓝先生该不该向化工企业支付违约金?法院审理认为,化工企业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实际向蓝先生传授了AS防指纹液的核心技术。即便已将该项技术传授给蓝先生,在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即使双方存在任职期间的约定,蓝先生仍有权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化工企业违反用人单位应按时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在先,应由该公司承担劳动者因此辞职的不利后果。
法院一审驳回企业诉讼请求,化工企业向中山中院提出上诉。近日,中山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以案说法
中山第一法院周逵法官介绍,违约金是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因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赔偿,只要是当事人约定的内容不违法,就应当尊重约定,体现合同自由的原则。但是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违约金的约定不同于普通的民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约定违约金的情形进行了限制,以保障劳动者自主择业的权利。
另外,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使双方存在任职期限及违约金的约定,在用人单位违反法定义务在先的情况下,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辞职的不利后果。劳动者依法提出辞职,也无须承担提前辞职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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