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站向up主索赔100万胜诉 因合作期擅自入驻其他平台

6月2日 消息:近日,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B站)与姚子淋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被公布。

原告幻电公司称,原、被告于2017年2月1日签订《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涉案协议),约定由被告作为原告独家签约的直播播主(B站昵称:比尔盖厕),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被告向原告书面承诺并保证在双方合作期间不得在任何案外人平台进行类似直摇活动或签订任何类似协议。自原告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以来,借助于原告的支持、推广和宣传,被告迅速积累了大量的人气,短期内便从与原告的独家合作中获得了高额的商业收益和佣金分成。

但是被告于2018年5月27日在其微博上发布文章《离开bilibili了。我有故事,你有酒吗?》,单方宣布离开B站,且已入驻案外人经某的虎牙直播平台;2018年7月24日,被告又于其微博公开发布其于一周前进驻案外人经某的斗鱼直播平台。原告随即发现被告在头鱼平台已经擅自使用“"比尔盖厕"的昵称开展直播活动。

对此,B站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人民币100万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案发生的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1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对此,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现被告单方面在案外人平台进行直播活动等行为,已明显违反涉案协议的约定,故应当按约定承担违约金赔偿责任,对原告的违约金诉请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姚子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100万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的诉请,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故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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