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
一男子因在微信群里辱骂他人
被颍东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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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5日,颍东区新华街道辛桥村代某使用本村公共鱼塘里的水灌溉庄稼,同村王某看到后十分生气,认为代某抽水影响鱼苗生长,与代某发生争执,后两人被其他村民劝解离开。次日晚9时13分许,王某在名为“某庄村民交流群”的微信群里发表对其与代某发生争执的言论,让群内人员进行评论,同村村民訾某对王某进行劝解,让其息事宁人。王某不仅不听劝告,还耍起蛮横,随后在微信群里发表一些污秽字句,对訾某、代某实施辱骂,訾某向颍东公安分局辛桥派出所报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6月17日,颍东公安分局查明事实后,依法对涉嫌侮辱他人的王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警方提醒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对于编造、传播网络不实信息
和网络辱骂他人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都将依法查处
颍州晚报记者 汪文婕 通讯员 李争光
编辑:王倩
审核:李生正 曹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