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案二审!否认合谋杀人,有可能获改判吗?专家详解三大焦点

一审宣判时隔近一年,8月18日上午9点30分,备受关注的“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案”二审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

18日上午8时许,潇湘晨报记者在法院门口看到,关注此案的媒体有数十家,平台直播关注人数火爆。江西省高院为社会公众设了32个旁听席位,而申请人数接近500人,一席难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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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至1999年期间,劳荣枝跟随其当时的男友法子英先后在南昌、温州、常州、合肥犯下4起绑架、抢劫、杀人案件。1999年,法子英在合肥被抓获,同年被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2019年12月,身负七条人命、潜逃23年,时年45岁的劳荣枝最终在福建厦门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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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荣枝落网后,央视新闻以《追踪二十年:劳某枝的“不归路”终于走到了尽头》为题发文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因为历史局限性,让犯罪嫌疑人劳某枝成为了漏网之鱼,现如今,大数据化、立体化防控体系正在编织着一张细密的安全之网,犯罪分子也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021年9月9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劳荣枝犯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罪,被判死刑。不少网友认为社会正义终于得到了实现。长期追踪此案的媒体也纷纷以《劳荣枝一审死刑,极端血案难言“刀下留人”》《劳荣枝在法庭上的泪水洗不清她的罪恶》等为题发表评论。

如今,这起可追溯至26年前的案子终于迎来二审。二审会否改判?若维持原判能否申请再审?案件的社会影响又是否会成为法律判决的因素?此次二审,劳荣枝的人生是落下帷幕,还是另有转机?

为此,潇湘晨报记者采访了长期关注此案的知名律师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昌松和湖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蒋海松,对上述问题进行法理解析。

看点一:一审宣判近一年后二审开庭,是否有改判的可能性?

一审宣判时隔近一年,2022年8月18日,江西省高院迎来此案二审开庭。法院门口人声鼎沸,除数十家在进行直播的媒体外,还有不少本地市民、法学院学生。

8月18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劳荣枝被警车押解至法院等候庭审。据江西省高院公开发布的视频显示,身着白色防护服的劳荣枝在法警的押解下出庭,她戴口罩扎马尾,看不出脸上神情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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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9日,南昌中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劳荣枝伙同他人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抢劫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

南昌中院认为,劳荣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且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虽有坦白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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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宣判后,劳荣枝不服判决,当庭提出上诉。在一审庭审中,劳荣枝反复辩解称合谋不存在,自己也是受害者。最后陈述阶段,劳荣枝向被害人家属致歉,但称她在21岁时被法子英利用、胁迫,遭受殴打,也想过自杀和逃跑,但不知道要向什么人求助,错过了一次次机会,最终酿成无法挽回也不可饶恕的后果。

长期关注此案的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昌松律师介绍,此次二审与一审的一个重大不同之处是,劳荣枝的辩护人从指定的法援律师换成了家属委托的知名学者律师吴丹红,这不仅在程序上消除了这方面瑕疵,而且吴丹红为我国知名证据法专家,这让家属和部分公众对二审有了更多期待。

刘昌松称,南昌中院一审判决认定劳荣枝系主犯,也就是与法子英不分主次地承担责任,这样被判死刑的是必然结局。如果二审出现新证据,或者证据的认定发生改变,二审改判的可能性较大。

“比如,法子英的供述称,他每次杀人前,都会让劳荣枝先离开。劳荣枝也坚称,自己只实施了抢劫、绑架,并没有故意杀人。我认为不排除刚出校门的劳荣枝内心对杀人行为存在恐惧,法子英怜香惜玉,尊重顾及劳的感受,以及维持在其在劳心中爱惜美人的‘英雄’形象的可能,法子英在实施杀人行为时确实避开了劳荣枝。又比如,劳荣枝辩解她遭到了‘不从命就杀掉其全家’的威胁,这点若能查实,就是胁从犯,依法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刑法中从宽幅度最大的情节之一。”

湖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蒋海松介绍,在一审中,劳荣枝只承认了绑架罪和抢劫罪,但是不承认故意杀人罪,后经过法庭调查,查证属实,一审法院依法认定。在二审中,劳荣枝是否参与杀人,是否有杀人合谋,这将会是二审控辩双方的焦点。

蒋海松认为,如果能够证明劳荣枝没有参与杀人,没有杀人合谋,当然会改判。如果能证明是被胁迫参与杀人,也可能对量刑产生影响。“比如,劳荣枝是否具有杀人故意和动机?是否构成共犯,是否存在被胁迫?到底是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还是绑架罪的共犯,劳荣枝犯罪情节到底如何,情节是否恶劣,这些都需要查明。二审法庭要确认一审法庭查明的案件事实,同时结合被告人劳荣枝在归案后的数次供述,结合罪犯法子英的早前供述,与客观证据相互验证,从而确认劳荣枝是否参与杀人。”

“法子英当年供述,每次杀人前,都会让劳荣枝先离开,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这一点,这可认为劳荣枝不存在杀人的故意和动机,则有可能对改判与量刑产生影响。”蒋海松说。

看点二:若二审维持原判,接下来案件何去何从?

开庭前,劳声桥多次表示,其认为案件一审时存在程序和证据上的违法,若能证实,二审法院有可能会发回重审。劳声桥还称,如果二审维持原判,他们还会申请再审。

如果二审维持原判,案件接下来将何去何从?蒋海松介绍,法庭审判重在证据,如果已经形成了证据链,可能会维持原判,“如果二审维持原判,再审几率不大。”

蒋海松称,刑事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案件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法院对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依照再审程序对案件的再行审理,其目的是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属错误的判决或裁定。再审程序属于审判监督程序,与申请二审有很大差别。再审提起的主体是原审人民法院的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而不是当事人。第二审程序的提起,只要上诉人主观上认为第一审判决、裁定有错误,就可以提起上诉;而再审的提起,是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法院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的规定,确有错误,方可决定是否开始再审程序。“在本案中,这些情况出现的概率极低。”

刘昌松则表示,从2007年开始,所有的死刑核准权都上收到最高法院。也就是说,一般案件两审后即终审,裁判生效进入执行,但死刑案是个例外,二审判处死刑后也不立即生效,还得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也就是说,劳荣枝案即使江西高院二审维持了原死刑判决,还必须报请最高法院核准;如果最高院核准后认为,此案并没有办成铁案,最高法院就可能裁定不核准死刑,而将案件发回重审。”刘昌松说。

看点三:案件的社会影响会否成为法律判决的因素?法院在审理时该如何考虑民意倾向?

8月15日,江西省高院在江西法院网发布公告,除了开庭信息外,公告称共设了32个旁听席位,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网络申请旁听证,经网上申请还有剩余旁听席的,可于开庭当日持有效身份证件领取旁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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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潇湘晨报记者根据公告要求,在“江西法院审判综合服务平台”申请旁听,16日至17日,记者多次联系江西省高院宣传处,后得知申请人数较多,旁听席位已满。18日上午8时许,法院门口一工作人员告诉潇湘晨报记者,当日已没有剩余旁听席,“申请的人太多了,有四五百人吧。”

刘昌松分析,此次江西省高院开庭前发布公告,社会公众可以在网上申请旁听,值得肯定;但最终一票难求,不少人感到失望。其实,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都应公开审理。此案的二审法院在公开庭审方面还可以更进一步,例如可网络直播,毕竟此案的社会关注度极高。

2020年12月21日、22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劳荣枝案。同年12月23日,人民日报发文《法庭上称自己是受害人,她是无知少女吗?》引发关注。文章引用了劳在庭上的表述,“我也是受害人,并没有杀人故意,请原谅我”“我被法子英长期控制和利用”,随后评论道:“她语气平缓,声音轻柔,但是混乱的逻辑难掩神情慌张,劳荣枝说‘一辈子都没想过站在被告席’,她真的没想过吗?劳荣枝还说‘不知道为什么走上这条不归路’,她又真的不知道吗?20年前的劳荣枝,是无知少女吗?”

8月17日,合肥案受害人小木匠的遗孀朱大红接受潇湘晨报(报料微信:xxcbbaoliao)记者采访时表示,她至今没有收到民事赔偿,也未收到劳荣枝家属的道歉。朱大红的丈夫陆中明在1999年被法子英以“做工”为名诱骗而来,进屋后即被杀害,时年31岁。二十余年来,朱大红一人带着两儿一女苦苦维持生计。8月18日上午的庭审结束后,南昌案受害人熊某某的弟弟也告诉记者,“不是她的阴谋,本来我哥哥是不会死的,还有我的嫂子,我的侄女,一家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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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身负七条人命、潜逃23年的劳荣枝相比,其身后的受害者家属们也备受关注,他们无一不活在痛苦中,引发舆论同情。两名受害者家属都表示,希望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劳荣枝死刑。

劳荣枝案的社会影响是否会成为法律判决的因素?法院在审理时该如何考虑民意倾向?

对此蒋海松认为,法院判决是基于事实与证据,民意有一定影响,但不是主要的决定影响。“在一般民众看来,劳荣枝是‘女魔头’,可能背负7条人命,逃亡20年,罪不可赦,自然应该重判。但判决其死刑的理由不仅是这些民意,更是其事实。”

蒋海松称,如果其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的事实被二审再次查实确认,构成犯罪,被判处死刑,这一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也顺意民意。在本案中,法律规定与民意大致是同向的。当然,法律人士会更看重程序性要求,更看重被告的权利保障,这些可能与普通的民意有所差异。这也要求更严格更谨慎对待法律审判。

刘昌松则表示,审判时当然要考虑民意,且民意同法律要求不一定都是矛盾的。如果民意同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一致,依法判处相应刑罚包括极刑,既是法律的要求,也顺乎了民意;若民意同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严重相左,说明民意是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产生的,自然还是应依法判处而不是屈从民意,只是事后要多向公众做释法析理的工作。

刘昌松称,在公开审理中,通过公正程序查明真相,证明劳荣枝确实是个“恶魔”,那时裁定维持死刑判决,劳荣枝自己会心服口服,她的家属、社会公众也会认为她在案件审理中中获得了公平正义。可如果查明劳荣枝确实被胁迫所为,也让她依法获得从宽处罚的待遇。也就是说,只要裁判是依法作出的,就经得住历史的考验和检验,没有必要过分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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