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拟修改多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完善期货公司董监高任职条件要求、取消对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证监会拟修改多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完善期货公司董监高任职条件要求、取消对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2022年06月25日 08:39 金融界网站
本文源自:期货日报
昨日,证监会接连发布多条重要消息。
证监会就《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
据证监会6月24日消息,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的贯彻落实工作,证监会起草了《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对8部规章和15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表示,证监会高度重视《期货和衍生品法》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完善工作,本着“成熟一批、及时修改一批”的原则,进行系统性的专项清理。本次拟修改规章、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按照《期货和衍生品法》的有关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根据《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本次配套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增加《期货和衍生品法》作为上位法依据。二是取消对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三是完善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要求。
根据《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主要修改内容也包括增加《期货和衍生品法》作为上位法依据、取消对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此外还包括调整证券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准入方式。
据悉,今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和衍生品法》立足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的实际情况,全面规范期货市场,兼顾调整衍生品市场,着眼于充分发挥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服务国民经济的功能,将经过实践检验成熟可靠的制度上升为法律。
物产中大期货副总经理景川告诉期货日报记者,本次修改旨在与《期货与衍生品法》相一致,规范期货公司的管理,避免与行业“根本大法”相违背,造成未来在执行中出现不同的司法解释,从而造成处置以及规范要求的困难。
“具体来看,其中对于期货机构以及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改为任职条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从业人员以及董监高在入职以及拟任阶段可能出现违背法律的可能,更具操作性。同时,对于董监高任职的正面与负面条件做出了具体的界定,有利于期货公司在董监高任职时进行具体对照。”景川说,此外,将证券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准入方式由“备案制”修改为“核准制”,充分体现了特许经营的管理与规范,也为券商后续合法经营奠定了基础。”景川说。
市场人士纷纷表示,本次证监会对相关证券期货规章、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进行配套修改,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的基础性制度,构建顶层设计科学、权责配置合理、体系架构得当的规则体系。
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正式纳入互联互通
继此前5月27日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发布联合公告,原则同意两地交易所将符合条件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交易所买卖基金)纳入互联互通后,昨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互联互通相关安排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告》共5条,具体包括:一是明确互联互通机制拓展至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
二是明确相关制度安排参照股票互联互通。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互联互通的交易和登记结算安排、投资者适当性、两地跨境监管合作等事项,参照《互联互通若干规定》执行。此外,明确境外投资者通过互联互通投资境内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不适用《互联互通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三是明确投资者识别码安排。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互联互通适用北向投资者识别码制度与南向投资者识别码制度。
四是明确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相关要求。证券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开展港股通下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有关事项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参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指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五是明确业务实施细则相关安排。要求上交所、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分别制定或修改相关业务规则,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下一步,证监会表示,将组织上交所、深交所、中国结算等稳步做好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互联互通各项准备工作,正式启动时间将另行公布。
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进一步得到司法保障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保障意见》),目的是在保障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工作顺利推进,保护中小企业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从目前来看,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层层递进”的市场格局更加清晰,新三板挂牌公司新兴产业亮点突出、公司质量持续提升、向上发展动力强劲,北京证券交易所运行平稳、上市公司数量已达100家、“龙头”撬动作用逐步显现。
本次发布的《保障意见》立足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改革实践,围绕新三板挂牌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特征,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提供相关司法保障:
一是全面把握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的重要意义和总体安排,深刻认识多层次资本市场“层层递进”市场结构的司法需求,依法妥善审理相关案件,为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和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二是依法保障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重大部署顺利推进,明确法院可参照适用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场所经法定程序制定的、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北京证券交易所及其上市公司所涉案件集中管辖。
三是以优质司法服务支持中小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做大做强,结合“层层递进”的市场结构特征和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期成长特点等准确认定发行人、主办券商等证券中介机构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依法准确认定“业绩对赌协议”和“定增保底”性质条款的效力,优化审判执行程序降低创新型中小企业诉讼成本。
四是依法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假借新三板名义非法集资行为,切实防止上市公司、挂牌公司通过破产程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法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相关投资建议服务,进一步健全证券诉讼和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等。
总的来看,《保障意见》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重大改革决策部署的重要司法举措,有助于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为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保驾护航,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壮大,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