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教练入职被要求缴“保证金”,离职时状告公司要求退还

劳动者参加工作本是为挣取收入的,但有些单位却以各种理由让劳动者先缴纳一笔“保证金”,这种存在于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约定到底合法吗?近日,南京鼓楼法院审结一起此类案件,判用人单位依法返还所谓的保证金。

原告陈某在2019年9月入职某健身服务公司,从事健身教练一职。入职时,该健身服务公司以健身教练离职后会产生客诉退费风险、需提供相应担保为由,要求陈某每个月向公司缴纳300元的保证金。后因该健身服务公司拖欠原告陈某工资,陈某提出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经仲裁委裁决,支持陈某的合理请求。因陈某在仲裁过程中未主张被告返还在职期间扣留的保证金,且经索要被告不予返还,于是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的健身服务公司返还6个月的保证金1800元。被告辩称,原告离职后存在会员退费问题,根据现有客户退费情况仅同意退还保证金600元。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本案中,陈某主张某健身公司向其收取保证金1800元,该健身公司对此不持异议,法院对于陈某主张的该项事实予以确认。该健身公司收取保证金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退还,法院支持陈某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1800元的诉讼请求。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保证金1800元。

承办法官辛靓认为,本案涉及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予以返还。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滥用优势地位,通过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如居住证、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等;有些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以达到限制劳动者合理流动、变相扣发工资等目的。这种行为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劳动者遇到用工单位以提供担保名义收取财物的情形时,一定要注意保存证据,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通讯员 鼓砝宣

校对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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