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男子驾驶挖掘机肇事致人死亡 负全责被判处刑罚

本文转自:华商网

男子尚某无证驾驶挖掘机上路,因操作不慎碰撞、碾压行人,致被害人死亡,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尚某因触犯刑律被惩处。洋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起案件并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尚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该挖掘机实际所有人尚某之父明知其子尚某无驾驶资格,仍放任其子驾驶挖掘机上路,其对损害发生有过错,法院一并判决尚某之父、尚某共同赔偿死者近亲属各项损失合计798417元。尚某之父、尚某不服从判决提起上诉,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22年4月7日在洋县宣判。

2021年3月某日下午,被告人尚某驾驶挖掘机(轮式)由西向东行至洋县文明路西段附近,在右转弯过程中,其车辆与通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赵某身体碰撞,因操作不慎进而碾压赵某,致赵某死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意见为:赵某系外力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尚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在事故中无责任。

尚某因涉嫌犯罪被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洋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指控尚某犯交通肇事罪。死者赵某之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主张尚某赔偿其损失。审理中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尚某明知其亲属报警,其留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赔偿死者家属4万元。审理中,因尚某经济困难,当事人就附带民事赔偿未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尚某当庭忏悔:“自愿认罪……认识到错误……以后遵纪守法……”。

洋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尚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尚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尚某明知其亲属报警,其留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认罚,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理。被告人赔偿死者家属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尚某因其犯罪行为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依法应予以赔偿。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告人尚某所驾驶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保险,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应由其予以赔偿。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处理。尚某之父系车辆实际所有人,其明知尚某无挖掘机驾驶资格,仍放任尚某驾驶挖掘机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尚某之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亦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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