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便利店加价0.5元卖挂面被罚3500元?市场监管局回应

5月30日

被罚3500元一事冲上微博热搜榜

该事件来源上海嘉定官微发布的一则通报

通报内容称,5月17日,嘉定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辖区某便利店销售的“金沙河鸡蛋挂面”商品,擅自在该商品标价人民币7.5元每袋之外加价0.5元,以人民币8元每袋的单价对外销售。通报提到,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行为,违反了我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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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信息乍一看确实令人会产生这样的不解:不就是7.5元涨价涨到了8元嘛,有必要这样大动干戈?如果要处罚,更应该去罚那些小区微信群内组织的“天价”团购、罚那些就此哄抬物价的不良商贩。

与此同时,一些自媒体更开始带节奏,把网民的不解进行放大,并对比网上一些坐地起价的信息,明里暗里指责有关方面只打老鼠不打老虎,涨价五毛就严惩,价格翻番却坐视,称得上窃钩者诛。

0.5元属于“价外加价”,构成欺诈

记者从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获悉,其实这起处罚和所谓的处罚暴利执法根本没有关系,这一执法的本质是:商家标价7.5元,收取顾客却是8元,属于价格欺诈!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13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1、不标明价格的;2、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4、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嘉定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的该起“价外加价”案件,即在标价为7.5元情况下,收取消费者8元的情形,构成了欺诈、侵害消费者的行为,并非部分自媒体所认为的“涨价”行为,更与商家是否获取暴利无关。即使只加价了0.5元,也依然侵害了消费者对实际价格的知情权,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属于疫情防控期间需要从重处罚的违法行为,因此区局依法依规对其进行了3500元的行政处罚。

针对市民普遍关注的民生商品

和防疫用品价格问题

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发力

严打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全力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为警示震慑相关违法行为

现将近期查处的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公布如下:

案例一:陈宇小吃店哄抬蔬菜价格案

市局执法总队近日接到举报线索,反映长宁区陈宇小吃店在网络平台高价销售蔬菜。

经查,当事人分别以5元/500g、6.82元/500g的进价购入青菜和茄子,加价至11.54元/500g、15.26元/500g对外销售,进销差价率分别为130.80%、123.75%,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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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案例二:北京亲齐家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哄抬鸡蛋价格案

市局执法总队近日接到举报线索,反映位于静安区昌平路的北京亲齐家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网络平台上高价销售鸡蛋。

经查,当事人在网络平台上销售的九华山土鸡蛋进货价格13元/500g,销售价格29.17元/500g,进销差价率为124.4%,远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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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案例三:周某哄抬消毒酒精价格案

市局执法总队近日接到举报线索,反映周某在经营场所内高价销售消毒酒精。

经查,当事人以8元/瓶的进价购入消毒酒精,以29.8元-33.9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进销差价率为223.67%-268.20%,远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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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案例四:向禾副食品经营部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案

5月5日,普陀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线索,反映向禾副食品经营部高价出售商品。

经查,该经营部销售的“椰树牌椰汁(245ml)”价签标价为7元/瓶,但实际以10元/瓶的售价进行结算。目前,多收价款已全部退还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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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普陀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

若市民发现团购乱加价行为

可保留相关证据

通过12315、12345等渠道投诉举报

来源丨上海网络辟谣、上海市场监管局

(编辑丨大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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