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制度是民法典的一个亮点,也是我国登记离婚制度上的重大改变,旨在减少冲动、草率离婚,维护婚姻家庭和社会稳定。
“作为一项新制度,离婚冷静期制度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配套完善。”从事律师工作的大连市甘井子区政协委员许俊撰写社情民意信息指出,目前,仅对离婚冷静期制度做出简单的阐述,只规定了“30天冷静期”以及操作流程,并没有对离婚冷静期的适用范围、除外情况、配套措施做出详细的规定。民政部门的职能也仅限于对证件和材料的审查,在冷静期内没有其他积极作为的义务。
“离婚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应建立在责任之上。”许俊认为,未经深思熟虑、未对子女及财产作出合理安排的离婚行为,对离婚夫妻及未成年子女乃至社会、国家都会造成负面影响,因此,有必要对离婚自由设置一定的“门槛”。而目前看来,我国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内容过于简单、笼统、缺乏弹性,也没有具体有效的措施来保障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具体讲,首先是自行“冷静”的效果有限。许俊说,对于存在较大矛盾、已经到了离婚程度的夫妻而言,往往很难在冷静期内做到冷静思考婚姻矛盾,更无法在冷静期内解决矛盾,反而容易在“冷战”中消极等待离婚冷静期结束,使离婚冷静期成为不得不忍受的“一道程序”。
其次是缺乏对离婚的专业指导。在许俊看来,离婚不仅涉及情感问题,同时也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分担和未成年子女抚养等一系列复杂严肃的法律问题。目前我国的协议离婚程序中,当事人一般都在没有专业指导的情况下,仅通过双方协商对子女抚养问题以及抚养费、财产问题进行约定。婚姻登记部门要求当事人提交离婚协议,但对协议内容没有实质审查义务,仅限于形式审查便给予办理离婚。实践中,受当事人文化水平及法律观念的局限,协议里难免出现语言不规范、内容不全面、或因一时冲动做出明显不合理、不公平的约定,甚至掺杂违背公序良俗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内容,导致离婚后协议内容难以执行而引发矛盾纠纷不断,最终对簿公堂。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作用不应仅仅局限于减少冲动型、草率性离婚,降低离婚率。”许俊建议通过构建完善的配套机制,包括建立离婚咨询制度、开展心理疏导和纠纷调解、提供专业指导等来辅助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顺利实施,这样,不仅有助于保障婚姻家庭的稳定,还可以在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减少社会矛盾、为法院减负等方面发挥积极的社会作用。
其中,围绕介入专业指导力量,许俊提出两点设想:
——提供心理指导。因离婚涉及情感问题,对夫妻二人及子女造成心理创伤,严重的甚至会影响到正常生活及工作。民政部门可以协同专业的心理咨询机构为有需求的夫妻提供一对一心理治疗、夫妻治疗等方案,以期解决夫妻之间的问题。另外,因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对于家庭环境的变化更为敏感,容易产生消极情绪,甚至可能会出现严重的性格缺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大数据,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0日全国法院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来自流动家庭、离异家庭、留守家庭、单亲家庭、再婚家庭的未成年人排名前五,充分说明上述家庭中的相关因素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影响很大。因此针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更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心理咨询师进行心理疏导。
——提供法律指导。民政部门应与法律工作者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在离婚冷静期内向夫妻双方普及离婚所涉及的法律知识,包括在离婚程序中和离婚后享有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一方在离婚冷静期内实施家庭暴力,或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在法律上应承担的后果,以及另一方有权采取的应对措施;关于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权等子女抚养相关的法律规定;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的负担、过错方损害赔偿责任等问题的法律规定。也可以针对财产分割、抚养权及抚养费的确定、探望权的执行等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案,促使双方认真履行离婚协议,妥善处理财产和子女抚养等事宜。
记者:吕东浩
编辑:薛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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