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必须经过“冷静期”吗?

本文转自:宁夏日报

石嘴山市民王先生询问:我想去办离婚手续,但听说民法典出台了有关离婚冷静期的规定,现在离婚必须经过“冷静期”吗?

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韩杰回复:离婚不是必须需要“冷静期”的,如果当事人协议离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该条中规定的三十日内即为“离婚冷静期”。设置离婚“冷静期”是为自愿离婚的当事人在登记离婚中设置适当的时间“门槛”,促进当事人冷静思考、妥善处理,既能保障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又能保障双方当事人作出正确抉择。如果当事人通过诉讼离婚的,只要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即可判决离婚,无须离婚“冷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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