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月圆,64岁父亲诉请女儿“常回家看看”,法院如何判?

一边是租房生活的患病父亲

一边是对父亲不闻不问的高管女儿

他要求她支付赡养费并常回家看看

她称父母离异自己未感受过父亲关爱

不同意承担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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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亲生女儿对自己的不管不顾、不尽赡养义务,老人深感孤独无助,无奈之下只能一纸起诉书将女儿诉至鼓楼法院。

表面是房产纠纷实则是亲情纠葛

被告与原告系父女关系。原告曾委托被告出售其名下的房屋,但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私自将房屋通过一手流转,登记到自己名下,并将该房产对外出售,未支付原告任何房款。后原告意识到此事,多次索要房款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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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身患老年疾病,需长期用药治疗,退休金不能完全满足其生活所需,因住房被出售自己只能一直在外租房。而此期间被告既没有出钱帮助其治疗,也没有看望过原告,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希望其能来看看自己,但遭到被告严厉拒绝。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

原告诉请: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当年前五个月的赡养费16500元,自此以后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3300元;2、判令被告每月探望原告两次,每逢法定节假日探望原告一次。

被告辩称:

原告有退休工资,无需支付赡养费,不同意退回售房款,也不愿意支付原告赡养费;自己工作较忙下班后还需照顾孩子,没有时间探望原告。

面对父女俩的说辞,

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

法院认为

依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原告对被告已尽到抚养教育的责任;但被告对原告却从未有照顾或赡养的行为。虽然房产过户登记至被告名下后,出租房屋的租金仍由原告收取,但该房产原本属于原告,且从原告名下变更至被告名下,原告并未获取任何对价,故该房产租金的收取并不能抵消被告应对原告所尽赡养义务。房屋租金对于原告而言,系其长期生活来源之一,被告却在不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将该房产出售,且不对原告的生活进行妥善安排,由此而造成原告生活上的困难,被告有责任予以解决。

故鼓楼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主张的探望时间及频率,原告亦表示接受,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法院判决

一、被告支付原告当年前五个月赡养费16500元;并自此后每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赡养费3300元;

二、被告每两个月看望原告一次,在法定节假日中秋、端午、元旦各去探望原告一次。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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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赡养纠纷案件,司法实践中,对于判决子女履行物质赡养义务的案件既比较常见,也易于执行。然而,物质赡养易满足,精神赡养却难评估。正如很多人担心的那样,有关赡养的纠纷一旦进入诉讼阶段,双方的矛盾已基本上难以调和,甚至可能达到“仇人相见,分外眼红”的程度。此时,如何判决并顺利执行子女“常回家看看”还有很长的路需要探索。譬如,探望的频率、次数、时长、质量等如何量化和明确,是否可能发生吵骂等过激行为,都是不得不考虑的问题。而这些,除了需要法官从事实角度予以考量,还需要用同理心感受其背后对亲情的诉求、对天伦之乐的向往,作出最符合法理和情理的审判决定。

法院作出的传统节日(中秋、端午)探望判决也是基于此产生的,每逢佳节倍思亲,希望能以“佳节探望”作为契机,进一步促进家庭成员间矛盾的化解,实现审判职能在法庭外的延伸。

法官说法

法院要求子女定期探望父母的判决,已不是一件稀罕事。但法院的判决文书并不代表案件的实际终结,现实中,这类判决“常回家看看”的案件,背后总是牵涉着太多的恩怨纠葛。只有家庭成员之间真正地敞开心扉,加强沟通了解,消弭情感间隙,才能让审判和执行之路走得更加顺畅。

中秋佳节,祝愿大家阖家团圆,幸福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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