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假冒防疫物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本文转自:陕西日报

本报记者 杨静

在疫情防控这场没有硝烟的战役中,防疫物资就是“粮草”,对打赢这场“硬仗”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和物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记者采访了西北政法大学医药卫生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邱昭继。

邱昭继讲述了发生在浙江义乌的邵某某、毛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防护口罩案:邵某某系外贸从业人员,得知疫情期间市场急需口罩,便至义乌寻找货源,转手卖出以赚取差价。2020年1月25日,犯罪嫌疑人邵某某先后两次从田某某(另案处理)处购置劣质仿冒“3M”口罩共计2万个。邵某某在明知这些口罩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为劣质商品的情况下,以17.5万元的价格转卖给被告人毛某某。其后,毛某某在明知这些口罩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为劣质商品的情况下,又以20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下家。经相关企业检验,涉案的“3M”牌口罩并非3M公司生产或委托他人生产的产品,检验结果为假冒产品。经检验机构检验,涉案“3M”牌口罩和一次性口罩均不符合防护口罩的标准要求。

“邵某某先后两次从田某某处购置劣质仿冒‘3M’口罩共计2万个,毛某某通过微信又将该批口罩出售给他人,销售金额较大。邵某某和毛某某的行为违反《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邱昭继解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终,义乌法院当庭作出判决: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毛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4万元;邵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

邱昭继提醒公众,防疫物资是疫情防控的基本“武器”,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和物资,会给疫情防控带来极大隐患,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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