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因院感防控漏洞导致疫情传播,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本文转自:陕西日报

本报记者 杨静

医疗机构一旦发生院内感染,后果不堪设想。那么,医疗机构因为院感防控出现漏洞导致新冠疫情传播,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本报记者采访了西北政法大学医药卫生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邱昭继。

邱昭继讲述了2020年10月发生在山东青岛的一起出现12例新冠病毒感染者与青岛市胸科医院高度关联的院感事件。事件的起因是青岛港疫情2名感染者在青岛市胸科医院隔离观察期间,离开封闭病区到CT室检查,因防护、消毒不规范,导致CT室被病毒污染,进而传染了次日上午到同一CT室检查的住院病人和陪护人员,致使病毒进入结核病区,导致疫情在医院内传播。

“邓某作为青岛市胸科医院院长,对医院的传染病感染控制任务负有管理责任。邓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邱昭继解读。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案件最后的结果是,青岛市胸科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邓某被免职。

邱昭继提醒医务工作者,院感管理无小事,要落实落细各项感控措施,从严从紧狠抓防控工作,不断提升医疗机构的院感防控能力,筑牢疫情防控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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