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偷我电动车,还要我赔1127844元?”家住山东青岛的葛某想不明白,为什么明明是对方来偷自己的车,自己反倒还要赔钱......
男子将偷车贼踹倒致其死亡,家属让车主赔112万,法院判了
事发时,葛某在一家米线店吃早餐,刚吃完准备骑着电动车回家。不想却发现自己的电动车不翼而飞,有好心人告诉他,刚刚看到一个老头推着他说的电动车往前走了。葛某立即顺着好心人指的方向追去,没跑出多远,葛某便看到了自己的电动车以及偷车的老头。光天化日之下,竟然敢偷人家的车,葛某是气不打一处来。
迅速跑过去,一脚将偷车的老头踹倒,并破口大骂:“一把年纪了还不会做人,干什么不好非得偷别人的车!你还要不要脸了!”可骂着骂着,葛某忽然感觉有些不对劲,老头倒地后没有说一句话。只是捂着自己的胸口,表情看起来像是很痛苦,一开始葛某还以为他是借势装病想要再敲诈勒索一番。
但想着要真是发病,那可耽搁不起,而且看他确实很难受的样子。葛某遂拨打了急救电话,将对方送上了车,之后便没再管这件事。偷了他的车,他还把人送到医院,已经是仁至义尽。没想到的是葛某不计较了,对方却要计较,一个月后葛某被人告上法庭。那个被他踹倒的偷车贼姓曹,虽然及时被送往医院,却还是没能保住性命。
曹某的死因是急性冠心病导致的猝死,警方认为属于意外死亡,跟葛某的飞踹行为没有太大的关系。因而葛某不构成犯罪,不予立案,谁知曹某家人难以接受这个事实。认为如果不是葛某把曹某踢倒,又怎么会导致他病发身亡?
即使不构成犯罪,也应当对他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故将葛某告上法庭索赔110万元。这让葛某觉得十分委屈,明明是他来偷自己的车,怎么还要自己赔110万?难道就因为他死了?那么法院是如何判处这起案件的呢?
法理分析:一审二审法院有不同的判决结果,一审法院认为葛某防卫过当,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意识到自己这一踹,可能会造成不良后果,却依然踹了。所以要承担一定责任,这个责任是多少呢?重新做出的司法鉴定结果是,外伤系一部分死亡诱因,大概为5%至15%。于是一审法院则判定葛某承担5%的责任,赔偿5.6万元。
一审判决下达后,双方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曹某家属坚持有关系,不过主动降低了赔偿金,从110万元降到30万元。二审审理后认为属于正当防卫,并未防卫过当,但是维持了一审对葛某赔偿金的判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意图将他人占有的财物秘密窃取为自己所有,曹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
侵害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这才导致了葛某的追赶、飞踹行为,不法侵害现实存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葛某具有防卫意识和防卫意志,防卫所针对的只是侵害人曹某,显然属于正当防卫,但是超过了必要合理的限度。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主要从两个方面考虑,其一:防卫行为大大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范畴。
其二:防卫强度大大超出了性质一般的不法侵害的强度。在这起案件中,葛某并不知道曹某患有冠心病,在发现对方偷窃自己车辆的情况下。心里想的就是制服对方,虽然曹某看起来没有逃跑行为,可葛某并不能预料他是否会突然骑车、骑车逃跑。
这种情况下,葛某采用踹倒的方式,避免曹某逃跑是合情合理的事。曹某倒地后病发身亡,是他预料不到的,所以属于正当防卫且没超过必要限度。但曹某的死亡说到底,还是跟葛某的飞踹有一定关系,所以维持一审判决的赔偿。
赢得了官司,依然输了钱款,这让葛某很纳闷。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七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