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一老人救人溺水身亡,家属起诉索赔被驳回

2020 年 8 月 8 日下午两点左右,瓦房店八一水库附近发生一起悲剧,60 多岁的吴某某在水库岸边洗衣服时,一只拖鞋漂入水里,她在抓拖鞋时不慎落水,62 岁的邻居梅某某老汉在赶去救援吴某某时,也不慎落水失踪。经万众救援队打捞,两位老人遗体于当日深夜被打捞上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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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援打捞现场

事故发生后,梅某某家人将水库管理单位起诉到法院,认为挖沙采砂造成水库内多处深坑,引发悲剧。此案历经瓦房店市及大连市两级法院审理,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虽然死者梅某某老人是为救助他人而死亡,其行为和精神值得尊敬,上诉人丧失至亲的心情亦可以理解,但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瓦房店市水务局作为管理者存在过错,故上诉人的主张,事实依据不足,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救人溺亡,家属起诉索赔

吴某某和梅某某是邻居,二人均是 60 岁以上的老人。2020 年 8 月 8 日下午,二家人相约到八一水库洗衣服,吴某某在岸边洗衣服时,一只拖鞋漂入水里,老人在抓拖鞋时不慎落水。 此时,邻居梅某某赶去救援,也不慎落水失踪。最终造成了两位老人溺水身亡的惨剧。

悲剧发生后, 悲剧发生后,梅某某的家人将水库管理单位瓦房店市水务局告上法院,要求赔偿。

瓦房店法院一审此案认为,本案中梅某某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系案涉水库附近居民,对水库的水深及危险程度应当非常了解,梅在未确保安全情况下救助吴某某时不慎落水溺亡,自身负有责任。

案涉水库的功能是为工、农业生产提供用水保障,并非洗衣场所,亦非用于经营性活动的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的管理义务较小,立有"库区水深,严禁在库区采砂、游泳、洗衣、玩耍、垂钓、倾倒垃圾,违者后果自负"警示牌,已尽到了相应的安全提示义务,梅在救助吴某某时不慎落水溺亡,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管理单位对梅某某的死亡应负有责任。

梅某某意外溺亡令人惋惜,原告作为死者亲属心情悲痛,提起诉讼,对此予以理解,但是赔偿的责任方是否构成侵权,需法律上严格界定及证据上的支持,不能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导向将损失交由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原告梅某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2:法院终审, 驳回索赔请求

家属不服进行上诉。他们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管理单位已立"警告标志牌",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不存在过错,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家属称,在溺亡地点附近存在因非法挖沙形成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下,管理单位并未因此在溺亡地点及其附近树立任何警示标志牌。溺亡地点靠近村庄,溺亡者都是在这个水库边生活长大的,平时村庄百姓也是在水边洗菜、洗衣服,根本没有危险性,之所以产生人身危险性是因为近些年屡禁不止的非法挖沙行为,改变了水库水下地形,形成多处深水坑。

在本案案发时,两位老人溺亡处并没有树立任何警示标志牌或喷涂警示语。在发生两位老人溺亡事件后,管理单位才安排人员在出事地点附近竖立警示牌。该警示牌树立的位置远离事发地,管理单位是用别处树立的警示牌来推脱本案的责任。

家属称,在水库已经存在非法挖沙形成具有人身危险深坑的情况下,管理单位未尽安全管理义务,存在过错,应对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瓦房店市八一水库面积大,与村庄相连,是当地村民洗衣洗菜灌溉的水源,与村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早年间事发地的岸边属于浅滩,沙滩柔软地势平坦,库水清澈,没有危险性。几年前开始的非法挖沙、洗砂犯罪行为造成案发地出现多处深坑,当地村民对非法挖沙行为多次举报未果,管理单位应承担失职失责的法律责任。

而水库管理单位则辩称,事发地点早已立有警示标志,本案溺亡者死亡的地点和后来补立的警示标志不是一个地点,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本案中,瓦房店市水务局提供了在案涉溺水事故发生地点周围树立警示标志牌的照片以及 2018 年的发票,以证明警示标志牌购买时间及在事发前已在事故地点附近设立警示标志牌的事实,上诉人对此不予认可,应提供证据予以反驳,而上诉人认可其提供的视频和照片上的警示标志牌与现事故地点附近设立的警示标志牌样式不一致,且上诉人自认其拍摄视频和照片中的警示标志牌在事故地点 3 公里左右,故上诉人的证据无法证明被上诉人提供证据中的警示标志牌与上诉人提供视频中的警示标志牌一样均为本案事故发生后新设立的事实,上诉人一审中提供的证人与上诉人具有亲属利害关系,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证人证言亦无法采信,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此外,上诉人主张非法挖沙加深了水库深度,因上诉人无有效证据证明水库原有蓄水深度是多少,无法认定非法挖沙的程度以及造成水位加深的程度,且上诉人自认水位加深导致无法从水库一边趟到另一边的状态已有七、八年的时间,死者梅某某作为当地居民,应知道水库岸边存在危险的情况。因此,虽然死者梅某某是为救助他人而死亡,其行为和精神值得尊敬,上诉人丧失至亲的心情亦可以理解,但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对此事故负责并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瓦房店市水务局作为管理者存在过错,故上诉人的主张,事实依据不足,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半岛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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