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中国法院网官方账号
哥哥受弟弟委托向他人汇款,哪知代为付款的行为却给自己招来了麻烦,让自己成了被告。如东法院审结了这起因代为付款行为引发的纠纷。
2020年11月,陆某因经营需要,多次向陈某购买棉纱。2021年,陆某与陈某对账,陆某表示会按对账单的约定分期付款直至给清全部货款。此后,陆某的哥哥施某受陆某委托,先后7次向陈某的银行卡进行汇款。后因未能收回全部货款,陈某便诉至法院,要求陆某、施某共同偿还剩余货款。
庭审中,陈某认为,施某多次替陆某付款的行为是对买卖合同履行的追认,其行为应认定为债务加入,应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
明明自己就是代为付款,怎么就成债务加入了?施某委屈地表示,其与陆某虽不同姓,确是实打实的亲兄弟,但他认为,自己受弟弟委托付款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债务加入。
如东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所举证据不能证明施某系交易的主体,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非合同关系当事人不负有合同上的权利义务,简言之,施某不是案涉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不应承担付款义务。其次,施某是依据陆某的要求付款,结合债务发生基础事实、对账单的形成过程,施某并没有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不能仅凭施某的付款行为就认定施某的行为为债务加入。最终,法院判决陆某偿还陈某货款,驳回了陈某对施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