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父母借的钱,子女有法律责任偿还吗

传说清朝康熙年间有个地主,年过五旬才得子,结果儿子从生下来开始就身患重病。后来一名道士为他点破天机,原来是他恶事做尽,报应全都应验在儿子头上,这就是父债子偿的道理。

然而,父债子偿真的是合理的吗?我们可以对比一下古今法律关于“父债子偿”的异同。

以唐律为例,我国《唐律·杂律·负债强牵财物》:“诸负债不告官司,而强牵财物,过本契者,坐赃论。”疏议曰:“谓公私债负,违契不偿,应牵掣者,皆告官司听断。若不告官司而强牵掣财物,若奴婢、畜产,过本契者,坐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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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中这段话的大体内容是,债权人可以通过告官要求债务人的家属(主要是青壮年)及奴仆履行债务,这其中自然也包括儿子偿还父亲之债。如果债权人没有告官,直接动用私刑,要求债务人以家中财物、劳役奴仆及子女来抵债,是触犯法律的行为。另外,唐朝的继承法“诸子均分制”中,也有关于继承债务的规定。

现代法律与唐律略有不同,如果我们翻阅《民法典》就会发现,在债务人未亡的情况下,并没有任何父债子偿的规定,除了两种特殊情况,那就是担保合同及债权债务的转移。

担保合同就是指在订立债权债务合同时附加一个合同,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只要保证合同上的保证人是儿女,那么也就相当于“父债子偿”。假如父母与债权人签订债权债务合同的时候,同时规定将儿女作为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那么只有在父母不可以清偿或者子女自愿的情况下,才能要求儿女越过父母来完成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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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父母签订合同时,规定将儿女作为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那么父母与儿女的地位就是平等的,如果债务得不到清偿,债权人既可以要求父母来偿还,也可以要求儿女偿还,并不需要证明父母已经没有清偿能力。因此,如果现代公民想要达到“父债子偿”的目的,可以签订担保合同。

除了担保合同外,还有一种形式发生在债权债务关系建立后,那就是债务的转移,但是这种情况必须由儿女、父母、债权人三方同意才可以实行。

当然,在债务人死亡后,法律对于债务的清偿有着详细的规定,具体法条为《民法典》中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这句话的意思是,假如继承人中有老弱病残的情况,那么必须为他们留足够的遗产来保证日常生活,这一范围一般按照当地的实际经济情况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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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例子,张三在死亡时遗留100万元遗产及130万元债务,唯一继承者是家中残疾的儿子。张三死亡时儿子50岁,缺乏劳动能力,每个月只能做零工赚取300元,不过其父亲在世时曾为幼时的他签订过一份保险合同,在儿子55岁后可获取足够的保险金用于养老。按照当地经济,儿子大约每个月最低生活费用是800元,那么他还需要3万元来保证基础生活,最终他能继承的遗产只有3万元,其余97万元则用来清偿债务。(实际司法判例可能情况更复杂)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上个案例中,张三的债主实际只能拿到97万元,如果他要求张三的儿子来偿还97万元之外的债务是无法律支持的,除非张三的儿子比较有觉悟,自己主动偿还父亲的债。假如张三的儿子不想继承父亲的遗产,那么他就拿不到3万元的遗产,同时债务清偿也与他无关。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句话的内在含义是,遗赠永远在债权债务关系之后。假如张三的案例中,还有个受遗赠人——12岁的智力障碍女童小芳,那么她并不能依据自己没有劳动能力来获得遗赠。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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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张三的案例中,如果同时存在继承人儿子以及受遗赠人小芳,那么儿子可以优先取得3万元遗产,余下的97万元用来偿还债务,而小芳则无法得到遗赠。假如张三遗留的财产非常充足,不仅还清了债务,而且儿子及小芳也能够继承(受赠)部分财产,那么他们分配的财产应当按照遗嘱、遗赠协议中的具体数值来确定比例。

从古今法律的对比中,我们能够发现,民事法律越来越关注个人意愿。如果子女不幸摊上了“老赖”父母,在古代的时候,债主可以找官府来伸冤,而官府多半会直接让老赖家中的壮丁去还债;但是现在子女有了老赖父母,无论父母是否在世,儿女都有权利选择是否还债(继承)。

“父债子偿”已经是过去式,儿女不是父母的附属物,他们也有独立的思想、独立的灵魂,他们的人生不应该被父母带来的阴影笼罩。《只能陪你走一程》中有一句话:孩子不是父母亲生命的延续,孩子的生命是孩子的。如果儿女生下来就是为了偿还父母的债,那么他们的人生还有什么意义呢?

(本文部分图片为网图;文章禁止转载、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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